花蓮縣政府 函 |
地址:9702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鄭景宜 電話:03-8227171分機306 傳真:03-8235531 電子信箱:evelyn1203@hl.gov.tw |
受文者:花蓮縣富里鄉東里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福字第1120041064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 (376550000A_1120041064_ATTACH1.pdf、376550000A_1120041064_ATTACH2.pdf、376550000A_1120041064_ATTACH3.pdf、376550000A_1120041064_ATTACH4.pdf、376550000A_1120041064_ATTACH5.pdf) |
主旨: |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4條業經考試院、行政院民國112年2月16日令修正發布,轉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2年2月24日部退五字第1125538390號函辦理。 |
二、 | 本辦法前於110年4月16日修正,除調增慰問金發給額度等 規定外,針對本辦法修正施行前發生且得申請慰問金而於 本辦法修正施行後始申請或核定之案件,於第4條第5項增 訂可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俾該等案件可適用修正後之發 給額度發給慰問金。因此,上開規定係就發給額度規範, 不及於要件放寬,各該案件仍須符合修正前可發給慰問金之要件規定始有適用,基於法律明確性原則考量,爰將前次修正意旨,具體規範於條文內容,俾與原立法意旨契合。 |
三、 | 前開修正條文已刊載於銓敘部全球資訊網( https://www.mocs.gov.tw/銓敘法規/法規動態項下) 。 |
四、 | 檢附銓敘部原函、發布令影本、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 |
正本: | 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衛生所、花蓮縣身心健康及成癮防治所、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
副本: | 本府人事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