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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家倫 - 人事 | 2023-03-07 | 點閱數: 97
花蓮縣政府 函

 

  地址:9702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黃俊傑
電話:03-8227171#304
傳真:03-8235531
電子信箱:ca5477@hl.gov.tw

 

受文者:花蓮縣富里鄉東里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發文字號: 府人訓字第1120042361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銓敘部函、部法一字第11255291301號令 (376550000A_1120042361_ATTACH1.pdf、376550000A_1120042361_ATTACH2.pdf)

 

主旨: 函轉銓敘部112年3月1日部法一字第11255416671號令影本1份,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2年3月1日部法一字第11255416672號函辦理。
二、 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規定之立法目的,係為使公務員一人一職,以專責成,俾能固守職分,避免影響公務之遂行及有礙其職權之行使,其中規範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領證職業,係基於領證職業之事務具有專業性質,且與公務員身分難以切割,為避免公務員於執行職務之外,另從事領證職業之事務而造成角色混淆,爰規定須有法令依據始得為之,並應經權責機關(構)同意。又銓敘部頃接民眾詢問公務員於停(休)職期間得否於民間機構執行服務法第15條第2項所稱「領證職業」所為之事務,經銓敘部審慎衡酌後,考量停(休)職公務員雖仍具公務員身分,惟已不得執行職務,故不發生從事領證職業造成角色混淆之問題。是公務員依法停(休)職期間得於民間機構任職,上開任職範圍包括服務法第15條第2項所稱「領證職業」,且毋須經權責機關(構)同意或備查;惟各該專業管理法律另有禁止規定者,仍應依其限制為之,且亦不得違反服務法第5條、第6條、第7條、第14條及第16條等相關規定。
三、 檢附銓敘部函及部法一字第11255416671號令各1份。

 

正本: 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花蓮縣身心健康及成癮防治所、本縣各鄉鎮市衛生所、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副本: 本府人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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