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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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富里鄉東里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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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福字第1120055806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附件 (376550000A_1120055806_ATTACH1.pdf) |
主旨: | 為因應112年1月1日施行之「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以下簡稱支給辦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彙整該辦法問答集並公告於該總處全球資訊網,請查照轉知。 |
說明: |
一、 |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2年3月20日總處給字第1124000412號書函辦理(檢附原函1份)。 |
二、 | 配合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行政院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第5項授權規定,已於111年12月21日訂定發布支給辦法,以規範各機關公務人員加班費相關事項。 |
三、 | 鑑於加班費新制甫上路,請加強宣導並確實依支給辦法相關規定辦理。為利各機關業務推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經彙整旨揭問答集並上載於該總處全球資訊網/給與福利處/獎金費用及業務Q&A專區下供參,未來如有新增修正,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將配合增修,不再另函通知。 |
正本: | 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衛生所、花蓮縣身心健康及成癮防治所、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
副本: | 本府人事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