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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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富里鄉東里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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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福字第1120075357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附件1、附件2 (376550000A_1120075357_ATTACH1.pdf、376550000A_1120075357_ATTACH2.pdf) |
主旨: | 檢送「花蓮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加班費支給管制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1份,並溯自112年1月1日生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為應行政院訂定發布「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爰本府配合修正旨揭要點,修正重點如下: |
(一) | 修正本要點依據。(第1點) |
(二) | 修正本要點適用對象。(第2點) |
(三) | 明定加班費之支給要件及依據。(第3點) |
(四) | 刪除現行規定第4點第3款技工、工友相關規定。(第4點) |
(五) | 明定待命時數加班費評價換算基準及加班時數餘數併計之規定。(第5點) |
(六) | 修正補休假期限為2年。(第6點) |
(七) | 明定申請加班時數上限,應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第4條規定辦理。(第7點) |
(八) | 明定約僱人員加班費之支給及補休假,比照本要點規定辦 理。(第10點) |
(九) | 明定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及各鄉(鎮、市)代表會適用評價換算基準及準用本要點之規定。(第12點 ) |
二、 | 檢附「花蓮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加班費支給管制要點修正對照表」1份。 |
正本: | 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衛生所、花蓮縣身心健康及成癮防治所、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本府各處(本府人事處除外) |
副本: | 本府人事處考核訓練科、本府人事處退撫福利科、本府行政暨研考處法制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