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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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富里鄉東里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
發文字號: | 府教學字第1060177962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普通 |
附件: | 如說明四。 |
主旨: | 函轉教育部增列「中小學及幼兒園教師加班費性質鐘點費一覽表」項目並修正相關依據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106年9月15日臺教授國字第1060098499號函辦理。 |
二、 | 查教育部101年11月19日臺人(二)字第1010205403號函說明第2點,略以:「有關中小學及幼稚(兒)園教師於學校下班時間執行職務支領之鐘點費,是否屬加班費性質,於每月合計不超過70小時內,可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但書規定免納所得稅案,應依下列原則由本部認定後,並報財政部同意:(一)應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相關行政規則及執行計畫。(二)應有特定之教育意義及目的。(三)限於下班時間執行,亦即「學生依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普通高級中學課程綱要及職業學校群科課程綱要規定之學習時間以外之時間」;不含例假日。(四)限於原校編制內之專任教師及聘期中之代理教師。」。 |
三、 | 教育部考量高中職辦理重補修、學生學習扶助教學、身心障礙學生學習扶助教學及均質化優質化實施方案課程教學等,其辦理時段確有在下班時間(包括例假日)辦理之必要,爰獲財政部106年9月4日台財稅字第10600544390號函同意:自即日起,教育部101年11月19日臺人(二)字第1010205403號函說明二加班費性質鐘點費免稅認定原則第3點規定修正為「限於下班時間執行,亦即『學生依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普通高級中學課程綱要及職業學校群科課程綱要規定之學習時間以外之時間』」,至其餘3點認定原則仍予維持。另參據前開修正後認定原則,同意增列加班費性質鐘點費項目如附件一;至寒暑假部分,可依財政部102年9月23日台財稅字第10204649661號令發布「中小學及幼兒園教職員工支領各項給付免徵所得稅一覽表」(項次35)加班費性質之鐘點費規定辦理。 |
四、 | 隨文檢附財政部公函、「中小學及幼兒園教師加班費性質鐘點費一覽表(新增)」及「中小學及幼兒園教師加班費性質鐘點費一覽表(修正相關依據)」影本各1份。 |
五、 | 案內各加班費性質鐘點費項目倘有疑義,請逕洽本府各項目業務承辦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