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函轉教育部有關學校應秉持「平等互惠」及「對等尊嚴」原則辦理兩岸教育交流活動,並落實填報「赴陸教育交流活動登錄平臺」相關事宜,詳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112年5月30日臺教文(二)字第1122501861A號函暨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6月6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20072466A號函辦理。 |
二、 | 師生從事相關活動時,應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以及現行兩岸政策規範等,並強化學校自我檢覈與內控機制;如有以學校名義與大陸地區進行學生教育交流活動,應落實至「赴陸教育交流活動登錄平臺」(https://webap.rusen.stust.edu.tw/RusenShort/Login.aspx)填報。 |
三、 | 請貴校如有進行兩岸教育交流活動,請確實落實填報作業,並務必將填報作業列入業務交接範疇,避免因人員異動未落實填報作業。 |
四、 | 系統填報請詳附件之操作手冊及檢核表,或逕洽大學校院招收大陸地區學生聯合招生委員會(06-243516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