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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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富里鄉東里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 |
發文字號: | 府教學字第1060191310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普通 |
附件: |
主旨: | 有關教師同時兼任學校主管職務及導師、教師兼任學校主管職務並代理導師職務,得支領主管職務加給及導師職務加給,以該學校受有員額編制限制,並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為限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公立中小學教師職務加給及工作費支給要點辦理。 |
二、 | 查「公立中小學教師職務加給及工作費支給要點」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教師同時兼任學校主管職務及導師,或教師同時兼任附設學校主管職務及導師者,得支領主管職務加給及導師職務加給」,同點第二項規定:「前項第一款及第五款所列情形,以該學校受有員額編制限制,並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為限」。 |
三、 | 次查「公立中小學教師給假期間或停聘之職務加給支給基準」支給方式補充說明表第三條條文說明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略以:「(2)代理人(執行該職務之代理人)a.自實際代理之『日』起支給導師職務加給;……c.具『兼任主管職務』身分者代理導師職務,依『公立中小學教師職務加給及工作費支給要點』辦理(以學校受有員額編制限制,並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為限)」。 |
四、 | 本案所稱「受員額編制限制學校」係指學校教師員額編制內正式教師人數低於或相當於學校所需行政組織編制數及導師數之合計數,先予敘明。 |
五、 | 為免教師兼任過多職務,各校核派教師兼任行政職務,仍應以專任教師兼任為原則,倘為受員額編制限制學校而有說明二情形者,應依規定報府核備。 |
六、 | 惟考量受員額編制限制之學校實務面,於學期中常有教師依規定請假而有說明三教師兼任主管職務並代理導師職務之情事,爰授權各受員額編制限制之學校「於學期中有教師依規定請假10日以下(含10日),且有說明三教師兼任主管職務並代理導師職務」之情事,逕依相關規定辦理,免報經本府同意。 |
七、 | 倘貴校受限於員額編制限制而有前開所述之情形者,請依規定辦理,以維護教師權益。 |
正本: | 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
副本: | 本府行政暨研考處(先發文後刊登公報)、本府人事處、本府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