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轉知「112年直轄市、縣(市)政府校園性別事件第2次聯繫會議」決議事項,詳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7月12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20090662號函辦理。 |
二、 | 重申「數位/網路性別暴力」列入「教育部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資訊網」(https://csrc.edu.tw/)通報類別,請各校知悉發生疑似數位/網路性別暴力時,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辦理下列通報: |
(一) | 「知悉18歲以下性騷擾事件」:數位/網路性別暴力事件類型為「是」,再擇一選填「網路跟蹤」、「惡意或未經同意散布與性/性別有關個人私密資料」、「網路性騷擾」、「性勒索」、「人肉搜索」、「基於性別偏見所為之強暴與死亡威脅」、「招募引誘」,「非法侵入或竊取他人資料」與「偽造或冒用身分」。 |
(二) | 「知悉18歲以下性霸凌事件」:數位/網路性別暴力事件類型為「是」,再選填「基於性別貶抑或仇恨之言論或行為」。 |
三、 | 依據性平法第25條第2項、第31條第2項、第3項及校園性侵害或性霸凌防治準則(以下稱防治準則)第30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學校應將處理結果 (應含獎懲結果、心理輔導、性別平等教育課程等處置)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行為人,且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課程之性質、執行方式、執行期間及不配合執行之法律效果,載明於書面通知中,以完備通知程序,避免程序瑕疵。 |
四、 | 教育部製作防制數位性別暴力議題教材包「刪除不了的是回憶」(含文章、教學影片、教學指引、學習單;下載網址:https://reurl.cc/GAxNKG)。請各校積極推廣,於校內課程教學或活動融入運用。 |
五、 | 有關民法成年年齡下修至 18 歲,學校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 (以下簡稱校園性別事件)宣導事項: |
(一) | 依防治準則第 23條第1款規定(略以):「當事人為未成年者,接受調查時得由法定代理人陪同。」,學校應依規定通知未成年者之法定代理人陪同參與調查程序,另滿18歲之成年學生,依法得自主決定其事件程序之參與情形。倘成年學生表達需家長參與時,學校自得配合通知其家長參與,惟如該成年學生拒絕通知家長參與程序,學校依法應予尊重其意願。 |
(二) | 依據學生輔導法第21條第1項所定:「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生家長、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應發揮親職之教育功能,相對承擔輔導責任,配合學校參與學生輔導相關活動,提供學校必要之協助。」,學校得依上開學生輔導法第21條之規定,通知學生家長應發揮親職之教育功能,相對承擔輔導責任。另依家庭教育法第15條第1項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於學生有重大違規事件,應即通知其家長、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學生之人;……」,學校亦得據以辦理。 |
六、 | 學校宣導人員執行行為人防治教育 8 小時相關經費,應視授課人員之身份別及授課性質,依「各級學校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講座鐘點費支給表」或「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規定,予以報支鐘點費、加班費或補休時數。 |
七、 | 學校進行調查訪談時,應安排內外場人員協助,外場人員負責報到、招待及引導路線等事宜,內場人員負責訪談錄音及記錄等工作,以落實防治準則第 23 條第 4 款與第 25 條第 1 項第 2、3 及 4 款規定,並避免訪談過程中產生不必要之缺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