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地址:9702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江瓊紋 電話:03-8462860#580 電子信箱:happy11123200@hlc.edu.tw |
受文者:花蓮縣富里鄉東里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
發文字號: | 府教課字第1120151949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0101422A00_prin、0101422A00_ATTCH2 (376550000A_1120151949_ATTACH1.pdf、376550000A_1120151949_ATTACH2.pdf) |
主旨: | 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本縣辦理「112學年度提升國民中小學本土語文專長教師補助計畫」案,請學校積極鼓勵現職教師修習本土語文專長以充實師資,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7月28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20101422號函辦理、暨依據行政院111年7月15日院臺文字第1110021377號函核定「國家語言整體發展方案(111-115年)」及本署「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推動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本土教育補助要點」辦理。 |
二、 | 本計畫係配合前開方案推動「提升教學人員專業素養」及「增加本土語文師資來源」之政策規劃,獎勵及補助事項摘要如下(詳細內容,請參閱獎勵及補助計畫): |
(一) | 補助項目: |
1、 | 獎勵地方政府於112學年度聘任具本土語文閩南語/客語文專長正式教師,每名教師核定一次性獎勵經費新臺幣(以下同)50萬元;倘完成聘用教師總數2名以上,且閩南語文及客語文至少各1名以上,則每名調升為65萬元,每年最高以300萬元為限。 |
2、 | 支持學校鼓勵教師於前一學年度取得語言能力認證或語文專長,並實際於112學年度每週部定課程時間教授本土語文課程,以每師1萬元、每校最高2萬元。 |
3、 | 支持學校鼓勵非本土語文專長教師,於112學年度修讀本土語文閩南語文/客語文第二專長學分班,國民小學各校以每師3萬元、最高補助18萬元;國民中學各校以每師4萬元、最高補助24萬元。 |
4、 | 上開各補助項目,各校就符合資格之教師以申請一次經費為限(包括以前年度之申請)。 |
(二) | 執行期程:自112年8月1日起至113年7月31日止。 |
(三) | 補助比率: |
1、 | 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據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補助比率上限為第一級百分之八十五、第二級百分之八十七、第三級百分之八十八、第四級百分之八十九、第五級百分之九十。 |
2、 | 本計畫於補助各地方政府經費均採納入預算方式辦理,餘款依補助比率繳回。 |
(四) | 申請方式: |
1、 | 112學年度申請期限:請於112年10月31日(星期二)前函送國教署提出申請。 |
2、 | 申請時應檢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捐)助計畫項目經費表(非民間團體)」及「112學年度提升國民中小學本土語文(閩南語文及客語文)專長教師補助計畫請領清冊」,且前開資料應完成用印。 |
三、 | 獎勵機制:為鼓勵並肯定教師參與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學校充實本土語文師資及教育局(處)業務團隊(含承辦人及業務主管)支持轄屬學校,或參與本土語文授課之教師,參與專業知能活動,符合前開情形之教師、學校及教育局(處)人員,由其教育主管機關本權責,依項目核予敘獎,且同1人不限1個項目。 |
四、 | 檢附「112學年度提升國民中小學本土語文專長教師獎勵及補助計畫」1份。 |
正本: | 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國立東華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國小部、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國中部、花蓮縣私立海星高級中學國中部、花蓮縣私立海星國民小學 |
副本: | 花蓮縣教育處課程教學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