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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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富里鄉東里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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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訓字第1120169872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2年8月22日總處給字第11240014631號函 (376550000A_1120169872_ATTACH1.pdf) |
主旨: | 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於111年6月22日修正後,公務員兼職所領受之報酬是否受「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以下簡稱兼職費支給表)規定限制疑義案,請查照辦理。 |
說明: |
一、 |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2年8月22日總處給字第11240014631號函辦理。 |
二、 | 查兼職費支給表規定略以,軍公教人員基於法令規定或經權責機關核准有數個兼職者,每月最多得領受2個兼職費,總額以新臺幣(以下同)17,000元為限,單一兼任職務兼職費領受每月以8,500元為限,但兼任公司常務董事或常駐監察人每月以12,750元為限;又依法令奉派或經服務機關(構)學校許可,兼任行政法人、公司及財(社)團法人、依人民團體法等法律規定所組織之團體職務,其兼職費均應依本表辦理。另附則九規定,經權責機關核准之各機關(構)學校接受委託研究計畫之工作人員所領受之研究津貼;公立大專校院教師(含兼任行政職務者)、中央研究院院長、副院長及研究人員(含兼任主管人員)依規定兼職所領受之兼職費個數及上限;以及各公立醫療機構遴選醫師依法令支援其他醫療機構及巡迴醫療、兼任檢察機關法醫師及法務部所屬監院所校醫師或依山地離島醫療改善方案提供醫療服務參加應診所支應診費,不受本表規定限制。 |
三、 | 復查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之服務法第15條規範公務員兼任他項公職、領證職業及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等各項兼職相關規定,並增訂得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等例外規定。又銓敘部112年7月7日部法一字第11255919391號令解釋該法第15條規定「同意」、「備查」之適用情形,其中各類領有報酬之兼職工作處理程序區分如下: |
(一) | 應經服務機關(構)同意:依法令兼任公職、領證職業及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以及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 |
(二) | 報經服務機關(構)備查: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具有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而兼任領證職業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且未影響本職工作;以及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且未影響本職工作。 |
(三) | 免經備查: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具有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而非經常性、持續性或屬一次性之工作,亦未影響本職工作;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一次性之工作,亦未影響本職工作;以及兼任屬一次性之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亦未影響本職工作。 |
四、 | 兼職費支給表係以軍公教人員基於法令規定或經權責機關核准兼任相關職務之兼職報酬為領受限制。配合前開服務法修正,有關公務員從事兼職工作所領受之報酬是否受兼職費支給表規定限制,說明如下,並請各機關(學校)本權責覈實審認: |
(一) | 應經服務機關(構)同意之兼職:除兼職費支給表附則九所定不受限制之情形及原即不受兼職費支給表限制之費用(例如:經服務機關【構】學校許可兼任教學工作所領受之講授鐘點費、稿費、審查費、出席費、監考費及閱卷費等)外,其兼職報酬應受兼職費支給表規定限制。 |
(二) | 報經服務機關(構)備查或免經備查之兼職:其兼職態樣多屬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未影響本職工作,從事具有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或非經常性、持續性(含一次性)之事務,服務法既已就是類兼職管控密度予以放寬,爰其兼職報酬不受兼職費支給表規定限制;至服務法增訂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等情形,考量其獲取報酬之情形該法已明定,自不受兼職費支給表規定限制。 |
五、 | 檢送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2年8月22日總處給字第11240014631號函影本1份。 |
正本: | 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花蓮縣身心健康及成癮防治所、本縣各鄉鎮市衛生所、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
副本: | 本府教育處、本府人事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