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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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富里鄉東里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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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
發文字號: | 府政預字第1120189783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主旨: | 請於112年中秋節期間,加強宣導同仁「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並落實廉政倫理事件登錄,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法務部廉政署111年12月26日廉防字第11105006560號函辦理。 |
二、 | 請加強向同仁宣導「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下稱本規範),公務員遇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除有本規範第4點但書各款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遇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飲宴應酬,除有本規範第7點第1項但書各款情形外,不得參加,且於例外因公務禮儀、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等情形,應依第10點規定,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後始得參加;對於涉及請託關說事項,亦應落實本規範第11點規定,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以維護民眾對公務員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 |
三、 | 本府業依據本規範第20點訂定「花蓮縣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並請依該規定辦理。 |
四、 | 為深化同仁對廉政倫理法規之認知,請鼓勵運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e等公務園+學習平臺」(https://elearn.hrd.gov.tw/mooc/index.php)等教學資源,學習廉政倫理相關課程。 |
正本: | 本府縣長辦公室、本府副縣長辦公室、本府秘書長辦公室、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本縣各鄉鎮市公所、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國立東華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參處)、本府民政處、本府財政處、本府觀光處、本府建設處、本府農業處、本府社會處、本府地政處、本府原住民行政處、本府行政暨研考處、本府主計處、本府人事處、本府客家事務處、本府教育處 |
副本: | 本府政風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