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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張家倫 - 人事 | 2023-09-26 | 點閱數: 96
花蓮縣政府 函

 

  地址:9702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謝知玹
電話:03-8227171分機308
傳真:03-8235531
電子信箱:pn6485@hl.gov.tw

 

受文者:花蓮縣富里鄉東里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發文字號: 府人訓字第1120192408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文 (376550000A_1120192408_ATTACH1.pdf)

 

主旨: 中央選舉委員會已公告第16任總統、副總統選舉事項,為貫徹各機關人員嚴守行政中立,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銓敘部112年9月20日部法二字第1125615931號函辦理。
二、 旨揭選舉公告業於本(112)年9月12日發布,並將於本年11月20日至24日受理第16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1屆立法委員候選人登記之申請,113年1月13日辦理上開人員選舉投票作業。各機關人員於選舉期間,應確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以下簡稱中立法)相關規定嚴守行政中立。
三、 依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及第20條規定,公務員應謹慎勤勉,且非因職務之需要,不得動用行政資源。次依中立法相關規定,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政黨或公職候選人,利用職權或動用行政資源從事相關政治活動或行為,亦不得要求他人對於公職人員之選舉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基上,為確保依法行政、執行公正及政治中立,公務人員於公職人員選舉辦理期間,除不得違反中立法之規範外,亦不得「動用行政資源」、「利用職務關係」、「影響公務執行」或「使用職銜名器」支持或反對特定政黨、公職候選人;又依中立法第14條第1項規定,長官(含政務人員及民選首長)不得要求公務人員從事中立法禁止之行為,以維政府機關行政中立之公正形象。
四、 為利各機關對個案行為適法性之判斷,銓敘部已將中立法相關釋示及問答集登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服務園地/文件典藏/銓敘法規釋例彙編;服務園地/常見問題/法規司),供各機關查參,併予敘明。

 

正本: 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本府各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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