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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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富里鄉東里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1月2日
發文字號:府人訓字第106020643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高雄市政府建議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總
處)增修「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
辦法」(以下簡稱給假辦法)聘僱人員申請延長病假期滿
仍未能銷假上班者,得否留職停薪之相關規定一案,請查
照。
說明:
一、依據人總處106年10月27日總處培字第1060059301號書函
副本辦理。
二、查「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以下簡稱留職停薪辦法)
第3條規定略以,「本辦法以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
二條所稱之公務人員為適用對象。」復查「公務人員任用
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略以,該法所稱公務人員,指各機
關組織法規中,除政務人員及民選人員外,定有職稱及官
等、職等之人員。是以,聘僱人員並無留職停薪辦法之適
用,先予敘明。
三、再查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
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僱用之人員,其給假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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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給假辦法之規定辦理。另查給假辦法第3條規定略以,
因重大傷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需要請假休養者,於依規定
核給之病假、事假及慰勞假均請畢後,經機關長官核准得
延長之;其延長期間自第1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6個
月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30日。請延長病假至契約期滿仍未
能銷假上班者,應不予續聘僱。又請假逾上開規定者,均
按日扣除其報酬。扣除報酬之日數逾聘僱期1/12者,應即
終止聘僱。
四、茲以聘僱人員係各機關為應臨時性、定期性、季節性或特
殊業務需要,以契約定期進用之人員。其聘僱期間,原則
以1年為限,但得視業務計畫時間,每年聘僱1次至計畫完
成時為止,係屬機關臨時性、補充性之人力,而與永業常
任公務人員之性質不同。考量聘僱人員如經申請延長病假
期滿仍未能銷假上班者,經扣除報酬之請假日數逾聘僱期
限1/12者,倘採留職停薪方式,將妨礙機關業務之推行,
有違進用聘僱人員之意旨。又聘僱人員病癒後,現行制度
下機關亦得重新聘僱。準此,參酌上開意旨,仍請依現行
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