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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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富里鄉東里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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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訓字第1130015059號 |
速別: | 最速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文 (376550000A_1130015059_ATTACH1.pdf、376550000A_1130015059_ATTACH2.pdf、376550000A_1130015059_ATTACH3.odt、376550000A_1130015059_ATTACH4.odt、376550000A_1130015059_ATTACH5.odt、376550000A_1130015059_ATTACH6.odt) |
主旨: | 為辦理113年模範公務人員選拔,請遴薦人員參加,並於113年2月7日(星期三)前函報本府審議,無則免復,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行政院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及「花蓮縣政府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辦理。 |
二、 | 茲以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應遴薦本府最優公務人員,爰將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及本府模範公務人員選拔合併辦理,就各機關遴薦人員擇最優2名薦送參加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選拔,先予敘明。 |
三、 | 請依下列規定事項辦理旨揭遴薦作業: |
(一) | 遴選資格條件: |
1、 | 現職公務人員符合行政院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第3點規定,或符合本府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第3點規定者。 |
2、 | 被遴薦人員須最近3年內未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彈劾、糾舉或平時考核受申誡以上之處分。 |
(二) | 遴選原則: |
1、 | 有關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人事、主計、政風人員之遴薦作業應由各該體系之主管機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主計總處及法務部廉政署)統籌辦理,各機關、學校如遴薦人事、主計、政風人員,僅得參加本府模範公務人員選拔,不得經本府薦送參加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選拔。 |
2、 | 為激勵基層士氣,請優先遴薦基層人員(含主管人員)。如遴薦人員僅依「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為公務人員表率」作為遴薦人員事蹟者,請於遴薦表具體事蹟欄位附加推薦之具體理由說明。 |
3、 | 請各主管機關於遴薦人選時,併同查明被遴薦人是否曾涉及「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騷擾防治法」、「跟蹤騷擾防制法」等相關法令受調查或成案,以及是否曾因駕車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經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受處罰等情形,均不得推薦。 |
4、 | 為因應人口結構少子化趨勢,「育嬰留職停薪者」不以連續在職為要件,如因育嬰留職停薪致遴薦前3年有於年中辦理另予考績或無考績時,請於遴薦表該年度欄填列。 |
四、 | 選拔作業程序: |
(一) | 初審: |
1、 | 本縣所屬戶政事務所薦報之人員,應經本府民政處審核。 |
2、 | 本縣所屬地政事務所薦報之人員,應經本府地政處審核。 |
3、 | 本縣所屬動植物防疫所、水產培育所薦報之人員,應經本府農業處審核。 |
4、 | 本縣所屬各級學校、縣立體育場、家庭教育中心薦報之人員,應經本府教育處審核。 |
5、 | 本縣所轄衛生所、身心健康及成癮防治所薦報之人員,應經本縣衛生局審核。 |
6、 | 本府所屬一級機關、各鄉(鎮、市)公所、代表會薦報之人員,經各機關審核後函報本府彙辦。 |
(二) | 複審:彙整各機關薦報人員,提交本府公務人員考績委員會審議,並擇最優2名薦送參加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選拔。 |
五、 | 前述薦報人員應併同各處(局)辦理初審作業,人數達2人以上者,審核單位應排列優先順序;人數達3人者,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3分之1。 |
六、 | 檢附「113年花蓮縣政府模範公務人員遴薦表」(附表1)(亦可至網址:https://lurl.cc/RVorgH下載)、「事蹟簡介」(附表2)及範例各1份供參,請確依規定填寫相關表件。另附表1、2及遴薦人員彩色半身2吋相片、生活照各1張之電子檔,請於報府審議時附繳。 |
七、 | 遴薦表112年考績尚未經銓敘部審定前,請以機關(單位)核定或初核成績填列。 |
八、 | 檢附「行政院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及「花蓮縣政府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各1份供參。 |
正本: | 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衛生所、花蓮縣身心健康及成癮防治所、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本府各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