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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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富里鄉東里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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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福字第1130013507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主旨、說明一 (376550000A_1130013507_ATTACH1.pdf、376550000A_1130013507_ATTACH2.pdf) |
主旨: | 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10條及第36條修正 條文,業經總統分別於112年12月15日及113年1月3日修正公布;檢附修正條文1份。上開修正條文已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695及7698號(另見總統府網站:https://www.president.gov.tw公報系統),轉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3年1月11日部退一字第1135653893號函辦理(檢附原函1份)。 |
二、 | 旨揭公保法第10條及第36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分別以112年12月15日及113年1月3日華總一義字第11200109961及11200115311號等2令修正公布,依同法第51條第2項規定, 分別自公布日施行(分別自112年12月17日及113年1月5日 生效)。請各機關依修正後條文規定辦理下列事項: |
(一) | 茲以113年1月3日修正公布之公保法第36條,業刪除原第1項第1款「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280日」及原第1項第2款「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180日」之限制規定,並增訂「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於保險效力停止後1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為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生育給付之法定請領要件;又為免同一生育事實重複請領相同性質之給付,配套規範公保被保險人本人如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之生育給付(例如:勞工保險、 農民健康保險或國民年金之生育給付)或因屬軍公教身分請領國家給與之生育補助(例如: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所定之生育補助;以下簡稱軍公教生育補助)請領條件,應擇一請領。從而公保被保險人於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未曾請領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軍公教生育補助,即得請領公保生育給付: |
1、 | 在公保有效加保期間分娩或早產。 |
2、 | 在公保有效加保期間懷孕,且於退出公保後1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 |
(二) | 以前開在公保有效加保期間懷孕且因同一懷孕事故而於 退出公保後1年內分娩或早產之規定請領公保生育給付 者,所稱1年內分娩或早產之起算基準日,應自被保險人 退出公保之日起算,並以退出公保前1日起往前推算6個月保險俸(薪)額之平均數計給公保生育給付。 |
(三) | 銓敘部歷次令(函)釋等規定與修正後之旨揭公保法第36 條規定不符部分,均自該規定修正生效日(113年1月5 日)停止適用。至公保被保險人於103年6月1日起至113 年1月4日該規定修正生效前期間內,如符合前開修正後之公保生育給付法定請領要件之一,且被保險人本人未曾因同一分娩或早產事實領取公保、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軍公教生育補助者,得自113年1月5日旨揭公保法 第36條修正生效之日起10年內向承保機關提出申請公保生育給付,並依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時之給與標準發給(按:公保係自103年6月1日增訂生育給付項目;至於雙生以上按比例增給生育給付之規定係於104年6月10日修正公布並自104年6月12日生效)。 |
正本: | 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衛生所、花蓮縣身心健康及成癮防治所、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
副本: | 本府人事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