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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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富里鄉東里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福字第1060216096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普通 |
附件: | 原函1份。 |
主旨: | 各級中小學以全部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依「教師請假規則」所請各項法定假別或其他原因所遺課務之代理教師,如於聘任期間實際任教於山僻或離島地區,得比照支給地域加給,惟不適用「年資加成」規定,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06年11月13日總處給字第1060059521號函辦理。(附原函1份) |
二、 | 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82年3月12日82局肆字第07501號書函、94年4月11日局給字第0940009299號書函、100年6月7日局給字第1000031920號函,以及人事總處歷次函釋與106年11月13日總處給字第1060059521號函未合部分,自106年11月13日起均停止適用。 |
正本: | 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
副本: | 本府教育處、本府人事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