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有關「113年教育部友善校園獎」評選及表揚事宜,詳如說 明,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113年2月6日臺教學(二)字第1130014854A 號函辦理。 |
二、 | 有意參加旨揭獎評選之學校及學輔工作人員(含國立小學), 請於113年4月30日前,以校為單位提報,並檢附薦送一覽表 紙本1式1份,遴選表及佐證資料紙本1式3份,無須裝訂,依 序排列後以長尾夾固定,寄(送)本府教育處;前開資料(含照片檔)電子檔併寄承辦人信箱(yuzuki831@hlc.edu.tw)彙辦。 |
三、 | 上(112)年度積極推動學輔工作、表現卓越之學校及傑出人員 ,提報項目如下: |
(一) | 卓越學校獎:積極推動學輔工作成效卓著,具特色且足為 楷模之學校。 |
(二) | 特殊貢獻人員獎:長期致力於學輔工作之推展,對學輔工 作政策規劃、執行及推 廣具重大貢獻且足為楷模者。 |
(三) | 傑出人員獎: |
1、 | 傑出學輔主管獎:從事學輔工作表現優異之學校行政單 位各級主管且足為楷模者。 |
2、 | 傑出學務人員獎:從事學生事務工作表現優異且足為楷 模者。 |
3、 | 傑出輔導人員獎:從事輔導工作表現優異且足為楷模 者。 |
4、 | 傑出導師獎:從事發展性輔導工作表現有意且足為楷模 者。 |
5、 | 傑出行政人員:對學輔政策方案規劃及執行有具體顯著 或持續性貢獻之各級 政府行政人員(包括各級政府設立 之輔導諮商中心人員、主任及督導)。 |
四、 | 薦送學校應審慎查核受推薦人員不得曾有違反教師法,經議 決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之情形。 |
五、 | 「卓越學校」部分,請確實填列學校110年至113年「校園事 件處理情形」欄,及檢附佐證資料。 |
六、 | 檢附友善校園獎評選要點、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預定執行期程 、初選薦送遴選名額一覽表及填寫說明(含薦送一覽表、遴 選表及110年至112年表揚名單)各1份,或逕至教育部學生事 務及特殊教育司網站「學務工作專區」下載使用(網址:http:// reurl.cc/qo6y1q)。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