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超額教師介聘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府教學字第0970069968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11日府教學字第1010062726號函修訂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府教學字第1020099085B號函修訂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府教學字第1060222083號函修訂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為執行教師法第十五條規定之超額教師介聘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超額教師係指學校因裁併校、減班或調整員額編制,致超出核定編制員額數之現職教師員額。
三、學校應於每年本府公告期間向本府提出超額教師介聘申請。
四、處理原則:
(一)計算方式:(現有編制內教師員額)-(規定編制員額)-(各項離職員額)=超額人數
(二)普通班教師員額與特教班教師員額應分開計算。
(三)國民小學先依本點第一款及第二款計算超額人數後,再以師資結構確認超額人數。
(四)國民中學應由各校課程發展委員會依十二年國教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所列領域最高授課節數(不採計彈性課程為原則),審酌當學年度師資結構,先確認總額是否超額,倘總額超額應以分科計算,以聘任科目為主,第二專長為輔,再搭配總超額數計算各科超額人數。
(五)一般教師未具特教教師資格者,不得流用為特教班教師。
(六)學區因遷、廢校或學區內新設校及學區調整,學生自然移撥,造成教師超額時,原校教師依移撥班級數計算編制員額後隨同移撥。
五、學校超額教師之產生,由學校校務會議通盤考量並應依第四點處理原則,決議序位後公告實施。
六、介聘作業及程序:
(一)學校應將缺額詳實列出,並應就編制內教師實缺總額提撥至少二分之一以上缺額供縣內超額教師介聘,另新設校之教師缺額應優先提供原學區超額學校教師移撥之用。
(二)學校應初步審核超額教師填具之申請表(附件一)及相關證明文件(除服務年資採計至當年7月31日外,餘一律採計至積分審查前一日止),依限向本府申請,逾期不予受理。本府複審不合格者,亦同。
(三)申請表、證明文件及初審結果有偽造或審查不實者,相關人員均依規議處。
(四)介聘作業依下列三階段公開辦理,各階段超額教師之積分相同者,以年資高低依序選塡;年資相同者,抽籤決定:
1、第一階段以同鄉(鎮、市)行政轄區內學校,按積分高低依序選填,同行政轄區內無缺額者或未選塡者,列第二階段辦理。
2、第二階段分北中南三區,按積分高低依序選填,同區無缺額者或未選塡者,列第三階段辦理:
(1)北區:秀林鄉、新城鄉、花蓮市、吉安鄉及壽豐鄉。
(2)中區:鳳林鎮、光復鄉、萬榮鄉(西林、萬榮、明利及見晴國小)及豐濱鄉(新社及豐濱國小)。
(3)南區:萬榮鄉(馬遠及紅葉國小)、豐濱鄉(港口及靜浦國小)、瑞穗鄉、玉里鎮、富里鄉及卓溪鄉。
3、第三階段不分區域,逕依所餘缺額及積分高低,依序選填。
(五)有關介聘名冊(附表)及其相關事宜,學校應以書面送達當事人,並取得已完成送達之證明。當事人倘有以任何理由推拖或避不出面處理者,應自負無法受介聘之責任,必要時學校應留存相關聯繫紀錄。學校依教師法、本要點及相關規定介聘教師至他校時,如當事人不願接受則報經本府核准後予以資遣。
(六)依本要點介聘之超額教師受介聘學校之教師評議委員會審查時,除有下列各款情事者外,應為同意之決議,校長亦應予以聘任:
1、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ㄧ。
2、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尚在調查階段。
3、已進入不適任教師處理流程輔導期及評議期。
七、其他事項:
(一)超額學校:
1、不得為達成處理不適任教師之目的,而違反超額教師產生之原則,以任何形式強迫教師自願。
2、不得以任何理由保留缺額,在完成超額教師介聘後,於開學前若因臨時事故或教師臨時辭職等不可預測之因素而有缺額時,應優先接受本校調出之超額教師回校任職。
3、當年度已核定有案之服兵役、公假、病假、留職停薪一年以上之教師,不列入超額員額內核計,唯若即將屆滿復職並於新學年之始(8月1日)即可復職者,列入超額員額內處理。
4、超額學校若開學前出缺,由本府調查超額教師返校服務之意願,並依原校超額列冊順序之反順位接受回原校服務。
(二)超額教師:
1、調出之超額教師若本類科已選完,則調整以第二專長選填學校,至新校後需任教第二專長科目。
2、超額教師經介聘至他校後,於超額介聘時保留本縣服務年資採計積分。
3、開學前如原校同登記類科出缺,依其意願得申請返回原校服務。
4、超額教師若因學校名額額滿無法遷調至學校服務,得全時支援至本府協助辦理行政事務。
(三)超額學校教師如具有他階段任教資格者,亦可申請介聘至他階段學校服務。
八、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
附件一花蓮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超額教師介聘他校服務申請表
編號(申請人請勿填寫) 年 月 日填報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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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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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
年 月 |
身份證 字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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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齡 |
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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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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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 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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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 學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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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聘科(類)別 |
□一般 ( 科) □特教 |
任教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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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到職日期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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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分 項目 |
內容 |
給分標準 |
本人 自填分數 |
學校初核 |
審查人員 複核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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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本縣 |
年資積分(最高50分) |
連續服務積滿 年 |
每滿1年給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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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任處(室)主任 年 |
每滿1年加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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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任組長、人事、主計、代理主任、午餐秘書、出納、文書 年(具2種以上兼職者擇一採計) |
每滿1年加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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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任本縣輔導團團員、調用教師 |
每滿1年加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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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10年考績積分(最高10分) |
考 核 |
四條一款 次 |
每次給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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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條二款 次 |
每次給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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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條三款 次 |
每次減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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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5年獎懲積分(最高15分) |
獎 |
嘉獎 次 記功 次 記大功 次 |
每次給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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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事實之獎勵不得重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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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給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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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給4.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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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獎狀 紙 |
每紙給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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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級獎狀 紙 |
每紙給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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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級獎狀 紙 |
每紙給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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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師鐸獎或特殊優良教師者 |
一次給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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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 |
申誡 次 |
每次減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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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教師法第29條、第31條尚在申訴程序之懲戒不予採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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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過 次 |
每次減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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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大過 次 |
每次減4.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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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5年進修 研習積分(最高20分) |
參加教育部(局)、辦理或委託學校、其他機構辦理之與國民教育有關之教師研習或教育專業訓練成績優良者共 週 |
每滿1週給2分 【進修滿30小時得累計為一週/一學分以15小時計,15小時以上給1分,未滿15小時不計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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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取得提敘之進修研究,不予採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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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加分 (最高5分) |
通過全民英檢各等級測驗,領有合格證書者 |
初級1分、中級2分、中高級以上3分 【通過其他英語能力測驗者,按其相當全民英檢之等級計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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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種類之證書僅得擇一採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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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教練證 |
C級1分、B級2分、A級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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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土語言能力認證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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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1分、中級以上2分 (上述為中央機關核發之證書,若未分級之證書以2分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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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分總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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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人事主管 校長 審查人員 主任委員
附表
花蓮縣 |
□國中 □國小 □幼兒園 |
超額教師介聘申報名冊 |
年度: 年
學校超編 排序順位 |
姓 名 |
教師證登記科目 或 領 域 專 長 |
第二專長 (國中填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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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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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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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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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核:學校超額教師產生之原則及排序,請依作業要點第五點規定辦理,並請檢視是否合規定辦理。 □符合規定 □不符合規定。 |
填表人 校長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