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介聘他校服務作業要點
第六點、第七點修正總說明
現行花蓮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介聘他校服務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係於一百○六年五月十七日修訂發布。為配合實務需求,爰修正本要點第六點及第七點,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明定教師介聘積分限合格教師期間及持證明文件者始得採計,並以在原校連續服務年資為限。(修正規定第六點)
二、修正教師積分審查除服務年資採計至當年七月三十一日外,餘一律採計至積分審查前一日為止。(修正規定第七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