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
行政院院授主預字第1060103048D號函訂定 |
一、直轄市、縣(市)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編造歲入、歲出分配預算之作業原則、程序及相關書表,依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二、各機關歲入、歲出預算,應按月或按期分配,每三個月為一期,全年度分為四期。
三、各機關歲入預算應就其所管全年度預算數,考量可能收起之時間,依歲入來源別各級科目,編造「歲入預算分配表」。其中各附屬單位預算應行繳庫之盈餘(賸餘),其歲入分配預算之編列,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營業基金:
1、資本含民股之營業基金,悉數分配於預算編列年度之十二月份。
2、無民股之營業基金,屬以前年度盈餘部分,未指撥保留盈餘各半分配於一月份、三月份,其餘列計於七月份;屬當年度盈餘部分,按四期平均分配於四月份、七月份、十月份、十二月份,其中以當年度預算盈餘轉帳增資部分,應分配於當年度十二月份;前述四月份、七月份、十月份分配解庫款,於年度中各季結算時,如因發生虧損或估計確未達到發放股利之條件等,得洽直轄市、縣(市)政府財政局(財政處、財稅局、財政稅務局)﹝以下簡稱財政機關﹞免繳或予以調整,並通知該管審計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主計處﹝以下簡稱主計處﹞。
3、各基金繳庫盈餘分配預算之編製,應以議會最後議決之各該附屬單位預算列數為準。但各該附屬單位預算倘未能於辦理歲入分配預算時議決,各主管機關﹝縣(市)政府、處、局、會、室﹞(以下簡稱主管機關)應先行照總預算暫列數編製,俟各該附屬單位預算議決後,再依規定程序照議會最後議決數,由各機關依本款第一目、第二目規定,修改其分配預算據以執行。
4、財政機關於年度進行中,為因應直轄市、縣(市)庫調度,必要時,得會同主計處及基金主管機關,協調營運狀況良好,且資本不含民股之營業基金,就其分配預算酌予提前解庫,並通知該管審計機關。
(二)非營業特種基金:
1、各基金年度預算所列現金解庫,應依以前年度賸餘部分,於一月份分配,當年度賸餘部分,於七月份及十二月份各半分配為原則。前項七月份分配解庫款,於半年度結算時,如因發生短絀或估計年度賸餘較預算減少時,得洽商財政機關免繳或依實際賸餘分配繳庫,並通知該管審計機關及主計處。
2、財政機關於年度進行中,為因應直轄市、縣(市)庫調度,必要時,得會同主計處及基金主管機關,協調營運狀況良好基金之管理機關,就其分配預算酌予提前解庫,並通知該管審計機關。
四、各機關歲出預算內除第一預備金及專案核准動支各款外,其餘均由各計畫承辦單位依法定預算數額,配合計畫預定進度,妥為規劃分配,並編製「歲出預算分配表」,及就每一計畫加編「歲出分配預算與計畫配合表」,送主計單位彙辦。其辦理分配時,並應依下列規定妥為辦理:
(一)經常支出應依實際需要按月或按期分配。
(二)資本支出應衡酌緩急,按計畫實施進度,並配合付款進度,適時覈實分配。
(三)配合劃帳發薪作業,員工薪津預算(不包括加班值班費、其他給與、加發年終工作獎金等)除元月份分配在當月外,其餘月份分配在各該月份之上個月。加發年終工作獎金,應分配在農曆春節前十五日之月份。
(四)預算內所列專案核准動支之經費,於編造「歲出預算分配表」時,僅填列科目、專案動支數及全年度預算數,不作預算分配及免編造「歲出分配預算與計畫配合表」,俟實際需要時專案申請動支。
(五)總預算統籌支撥科目項下所列經費及調整公務員工待遇準備,依事實需要,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各權管機關(單位)統籌核定支撥。
(六)各機關預算內所列汰換公務車輛經費,不得分配於舊車使用年限屆滿月份之前。
(七)各附屬單位預算年度預算所列由直轄市、縣(市)庫撥款填補短絀,應於該管機關歲出分配預算內,按上下半年度各半分配。但如有特殊理由需要者,得詳細敘明理由,提前分配。
五、單位預算之分預算,其分配準用第二點、第三點、第四點規定辦理,並應以該機關單位預算分配表之附表編送。
六、各機關歲入、歲出分配預算,應於法定預算發布七日內編送,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歲入分配預算應送由主管機關審核後送財政機關秉辦府(局)函核定,或覆核再轉請主計處,或逕送主計處,秉辦府(處)函核定,並通知該管審計機關、財政機關及原編造機關,暨副知主管機關。
(二)歲出分配預算應送由主管機關審核後轉請主計處秉辦府(處)函核定,並通知該管審計機關、財政機關及原編造機關,暨副知主管機關。
(三)已核定之施政計畫及其實施計畫,應於預算實施前逕行送達該管審計機關。
七、各機關預算未及於規定期限審議完成前,其符合地方制度法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收入及可支用之項目,應依實際需要編列「歲入分配預算暫列數額表」及「歲出分配預算暫列數額表」,函送主計處、財政機關據以辦理收入及支付。
八、總預算案依期限完成審議後,於分配預算尚未核定前,各機關為應事實需要有收納所管歲入或須辦理歲出支用時,應比照前點所定程序編送分配預算暫列數額表,其暫列數原則應與已報核之各該月份分配數相符。
九、專案動支之經費最遲應於年度終了前一個月循序申請辦理。但有特殊情況逾期申報者,得敘明理由報奉直轄市、縣(市)政府核辦。
十、各機關於年度進行中,如因變更原訂實施計畫或調整實施進度,經費須提前支用而有修改分配預算之必要者,應由計畫承辦單位提出具體資料及理由,重編「歲出預算分配表」及「歲出分配預算與計畫配合表」(並於表上註明「第X次修改」字樣)送主計單位簽報機關首長核准;但執行期間已過之分配預算應不再調整。
歲入預算分配經核定後,除因追加(減)預算必須配合修改外,不得再辦理分配預算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