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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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富里鄉東里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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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福字第1130140167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文 (376550000A_1130140167_ATTACH1.pdf、376550000A_1130140167_ATTACH2.pdf、376550000A_1130140167_ATTACH3.pdf) |
主旨: | 轉知教育部函以,有關自112學年度第2學期起,申請人重複請領行政院減免學雜費及政府其他同性質之就學補助,經學校多次通知仍未繳回重複請領款項之後續作業配合事項一案,請查照配合辦理。 |
說明: |
一、 |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3年7月15日總處給字第1134001385號書函暨教育部113年6月21日臺教高通字第1132201755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1份。 |
二、 | 依前開教育部113年6月21日函以,基於「教育部補助私立大專校院減免學雜費差額要點」規定,學生於同一學期已獲政府其他相關學雜費減免、補助、或與補助學雜費性質相當之給付者,經學校以書面通知繳回學雜費減免金額,而屆期仍未繳回者,學校得以該學生次一學期之學雜費減免金額抵銷。教育部業請學校自112學年度第2學期起,倘如學生重複申請而未能依限將補助金額繳回學校,學校得以該學生次一學期之減免金額抵銷。即學生於下學期仍有獲得行政院減免學雜費(按,指私立大專校院減免學雜費),惟註冊繳費單之「行政院減免學雜費」欄位須備註扣抵未繳回款項數額。 |
三、 | 基此,自113學年度第1學期起,機關於發放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前,如註冊繳費單有前開折抵前一學期應繳回款項之相關備註文字,不得重複發放是項補助。 |
正本: | 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本縣各鄉鎮市衛生所、花蓮縣身心健康及成癮防治所、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
副本: | 本府人事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