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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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教育部人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發文字號:部退二字第1074313061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民國107年1月1日以後退休生效者之一次退休金與公保養
老給付得辦理優惠存款金額,配合107年度軍公教員工待遇
調整辦理變更之相關事宜,請依說明配合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茲以107年度軍公教員工待遇調整案追溯自107年1月1日生
效,是前經本部審定自107年1月1日以後退休生效,且一
次退休金與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金額係依106年度待遇標
準審定之退休案件,本部已配合待遇調整,重新計算其一
次退休金與公保養老給付得辦理優惠存款金額。為維護是
類退休人員權益,請各機關於收悉本部重新計算之審定函
後,儘速轉交退休人員,並轉知優惠存款金額變更之退休
人員儘速至原開戶之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辦理相關
手續。
二、上開人員如因待遇調整,致優惠存款金額變更者,其調升
或調降優惠存款金額之起始日,由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待遇調整後優惠存款金額調降者:溯自退休人員(1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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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日以後退休生效者)首次辦理優惠存款起息之日起
,調降優惠存款金額。
(二)待遇調整後優惠存款金額調升者:依本部90年7月3日90
退四字第2044427號書函規定,優惠存款利息之計給,
均自款項入帳之日起算,爰對於待遇調整後調升之優惠
存款金額起息日,規範如下:
1、退休人員收悉本部變更審定函時,其因待遇調整所增
加之一次退休金或公保養老給付差額已先撥入優惠儲
蓄綜合存款帳戶者,俟退休人員辦妥優惠存款手續後
,得溯自一次退休金或公保養老給付差額入帳之日起
,調升其優惠存款金額。
2、退休人員收悉本部變更審定函時,其因待遇調整所增
加之一次退休金或公保養老給付差額尚未撥入或存入
優惠儲蓄綜合存款帳戶者:
(1)如退休人員原留存於優惠儲蓄綜合存款帳戶內之金
額高於變更後優惠存款金額者,俟退休人員辦妥優
惠存款手續後,自變更審定函發文之日起,調升其
優惠存款金額。
(2)如退休人員原留存於優惠儲蓄綜合存款帳戶內之金
額低於變更後優惠存款金額者,得由退休人員持本
部變更審定函,以現金、支票或其他方式存入差額
,並自存足優惠存款金額之日起,調升其優惠存款
金額。
三、前述優惠存款金額變更之起息日規定,因涉及退休人員權
益,爰請於轉交本部重新計算之審定函時,併同轉知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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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知悉。
正本: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
副本: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018-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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