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主計總處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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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 真:(02)23803933
聯 絡 人:黃志翔 23803862
電子郵件:chihhsiang@dgbas.gov.tw
受文者:花蓮縣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
發文字號:主會財字第1071500056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邀請外聘學者專家擔任講座或出席會議,使用手機票
證搭乘台灣高速鐵路者,透過網路下載購票證明之報支疑
義一案,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據國家發展委員會107年1月26日發產字第1071000111號
函辦理。
二、有關國家發展委員會建議給付予外聘學者專家之搭乘高鐵
交通費,可直接以電子郵件傳送高鐵電子票證檔案(T Ex
press手機票證購票資訊查詢系統下載PDF檔案格式之購票
證明)辦理核銷,無須再行列印紙本寄回一節,考量從電
子郵件帳戶及郵件內容,可查考是否由各該外聘學者專家
提供高鐵電子票證檔案,故由機關業務承辦人員(經手人
)將電子郵件及所附高鐵電子票證檔案下載列印並簽名後
,得作為報支憑證。至所提出高鐵電子票證檔案之支付事
實真實性,仍由各該外聘學者專家本誠信原則負責。
正本:總統府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
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審計部、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各直轄
市及縣市政府、臺灣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福建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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