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6震災花蓮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教員工
人事業務及員工協助方案Q&A
Q1:受災之公教人員因震災受傷,或整理受災家園,或照顧因震災受傷或罹難之家屬,應如何給假?
A1:受災之公教人員因震災受傷,或整理受災家園,或照顧因震災受傷或罹難之家屬,得自行決定停止上班及上課,於事後向機關學校陳報,由機關學校首長在15日範圍內視實際需要給予停班停課登記。
法令依據: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第13條略以:地震災害發生後,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自行決定停止上班及上課,於事後陳報機關、學校首長:二、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配偶、直系親屬有重大傷亡或失蹤。三、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及其配偶、直系親屬所居住之房屋因受災倒塌或有倒塌之危險,或遭受重大損失時,為處理善後。機關、學校首長得在15日範圍內,視實際需要給予當事人停班(課)登記。
相關函釋:
一、有關所稱「直系親屬」及「其所居住之房屋」等疑義一節,查依旨揭辦法第13條第1項第2、3款規定,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及其配偶、直系親屬有重大傷亡或失蹤或所居住之房屋因受災倒塌或有倒塌之危險,或遭受重大損失時,為處理善後,得自行決定停止上班上課,於事後陳報機關、學校首長。機關、學校首長得在15日範圍內,視實際需要給予當事人停班(課)登記。所稱「直系親屬」之範圍,參照民法之親屬規定,係包含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所稱「其所居住之房屋」,則包含公教員工本人及其配偶、直系親屬所居住的房屋(配偶之父母屬直系姻親,自包含在內)。
二、有關受災同仁處理善後致受傷住院,得否准予停止上班登記,並以15日為限一節,公教員工所居住的房屋如需處理善後,並經機關准予停止上班登記,其於修繕房屋時受傷住院之出勤處理,同意得比照上開第13條規定辦理。
三、所稱「15日」停止上班登記時間之起迄一節,查原人事行政局90年11月16日局考字第030387號書函略以,旨揭辦法「15日」其起算日應自地震災害發生後受有災情之當日起算(不含例假日),惟為利受災當事人重建家園,服務機關首長得視受災當事人之實際需要,其於停止上班期間准予受災當事人採分段申請,俾利其災害搶救及復建,以迅速恢復日常作息。
Q2:公教人員如奉派協助參與震災或復原工作者,是否可以加班補休?
A2:可以。因應緊急處理救災工作需要,各機關學校公教人員如奉派協參與救災或校園復原工作,應覈實依出勤時數予以加班登記,並於6個月內日班補休完畢。
Q3:公教人員奉派參加災後重建或災民慰問,加班時數如超過70小時,是否需簽報縣府核准?
A3:不用。依據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加班支給管制要點第7點第2、4款規定,本府及所屬機關專案加班時數超過70小時,支給加班費超過20小時者,均應函報本府核准。惟為使震災救援、災後重建及災民關懷工作得以迅速展開,本處為本府各處及所屬機關專案簽報一層核准,並於107年3月2日以府人訓字第1070039460B號函知本府各處及所屬一級機關,凡員工因0206地震全力投入救災及協助災民,加班時數超過「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加班費支給管制要點」第7點第2、4款規定者,免報本府核定(准)。
法令依據
1、「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加班支給管制要點」第7點第2款規定略以,業務性質特殊或工作性質特殊或為處理重大專案業務,或解決突發困難問題,或搶救重大災難,或為應季節性、週期性工作,需較長時間在規定上班時數以外延長工作,得申請專案加班,每人每月以不超過70小時為限,如因業務實際需要超過70小時者,應函報本府核定後始得支給。
2、「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加班支給管制要點」第7點第4款規定略以:每人每月支領加班費不得超過20小時,超過20小時部分採補休方式辦理。惟因業務特殊如每人每月支給加班費超過20小時者,本府各處應報經本府一層核准,所屬各機關應專案函報本府核定。
Q4:實施輪班、輪休制度人員,遇地震災害停止上班期間仍照常出勤,可否予以補休或支給加班費?
A4:交通運輸、警察、消防、醫療等業務性質特殊機關(構),為全年無休服務民眾,且應實施輪班、輪休制度,如遇地震災害發生時,其尚無停止上班之適用。上開輪班人員於停止上班期間,仍應照常出勤,其照常出勤人員得由機關(構)自行決定核予補休或支給加班費;至上開人員排定輪休之日如適逢地震災害停止上班,因無到公服勤事實,尚不得予以補休,惟如確因業務迫切需要,經機關首長指派出勤者,得核實支給加班費,或於規定期限內補休。
Q5:公務人員原已請假,如遇地震災害發生經發布停止上班時,其當日之請假應如何處理?
A5:一、得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15條有關假期之核給扣除例假日之規定,扣除停止上班之日數。
二、查銓敘部94年10月13日部法二字第0942551433號書函略以,公務人員事假、病假或產前假期間遇停止辦公時,得按時扣除請假時數;婚假、陪產假、喪假或休假期間遇停止辦公,得以半日為計算單位扣除假期;至於公假及延長病假期間遇停止辦公,則無需扣除,惟公假事由諸如政府舉辦之考試、國內外機關團體舉辦與職務有關之會議或活動,或基於法定義務出庭作證等,亦另擇期延後舉辦時,得由服務機關再行核給公假前往。
三、依據前揭函釋,例如公務人員於某日休假期間,權責機關宣布於下午 4時後因地震停止辦公,茲舉當日下午之辦公時間如為 1時30分至5 時30分為例,其於事假、病假或產前假等以時計之假期期間,當日下午 4時30分至 5時30分即得扣除請假時數 1小時;至於休假、婚假、陪產假或喪假等以半日計之假期,當日下午 1時30分至 4時應到公服勤期間,既已實施假期, 4時以後雖因地震宣布停止辦公,惟無法再視同放假扣除假期。
Q6:受災之教職員工可以申請公保之眷屬喪葬津貼及生活津貼之眷屬喪葬補助嗎?
A6:公教人員得向服務機關提出申請,包括生活津貼之眷屬喪葬補助及公教人員保險現金給付之眷屬喪葬津貼,惟如與其他家屬同為軍公教人員者,僅能由一人請領之。(眷屬指父、母、配偶、子女)
Q7:受災之教職員工如有購屋及資金需求,有何優惠貸款?
A7:一、築巢優利貸一房屋貸款,利率按中華郵政2年期定儲機動利率固定加碼0.465%機動利息(目前年息1.56%),額度依中信銀綜合評估借款人收入、還款能力、信用情形等核予,現由中國信託銀行承辦。
二、貼心相貸一消費性貸款,利率按中華郵政2年期定儲機動利率固定加碼0.505%機動利息(目前年息1.6%),額度按借款人加計其他金融機構同質貸款,合計每月應攤本息金額不得超過每月俸給總額1/3,現由臺灣土地銀行承辦。
Q8:對受災之公教人員可提供那些員工協助方案服務資源?
A8:
項目 |
內容 |
申請方式 |
租屋 媒合 |
提供租屋媒合服務,免仲介費 |
花蓮縣政府地政處 8224926 |
安遷 救助 |
【對象】 設籍及實際居住者 【補助項目】 每人2萬元,每戶以5口為限,每戶最高10萬元。 |
鄉鎮市公所 【應備文件】 受災照片、戶籍謄本、房屋稅籍證明 |
租屋 補助 |
【對象】 受損房屋所有權人,設籍並實際居住者 【補助項目】 提供租金補助,3口以內每月6,000元,每增加1口多2,000元,最高8口人16,000元。 |
花蓮縣政府建設處都計科 8242688 8242756 |
建物 鑑定 |
對於建築物有安全疑慮的民眾 縣府會派專業人員到府評估建物安全性 |
花蓮縣政府建設處 8230510 |
心理 諮詢 |
|
安心服務專線 衛生局8351885 花蓮縣政府員工協談服務預約網址: http://www1.hl.gov.tw/e_assist/
|
■相關聯絡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