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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家倫 - 人事 | 2018-03-29 | 點閱數: 555

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部分條文
修正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十五條、
第二十條第二項與第二十二條,及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第二
十五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契約進用人員,指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直轄市
山地原住民區立幼兒園(以下簡稱幼兒園)及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以下簡稱
附幼)依下列規定進用之人員:
一、於本條例施行後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以現職契約進用之教保員身分任園長。
二、於幼照法施行後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進用之教保員、助理教保員及社會工作
人員、護理人員、廚工與職員等之其他人員。
前項人員之進用,除園長之進用應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辦理外,
應依第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採聯合或自行公開甄選方式為之;其為現職教
保員或助理教保員,符合下列規定者,得採遷調方式為之:
一、在現職幼兒園或附幼實際服務累計達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規定之年
限。
二、留職停薪者,經幼兒園或附幼所屬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核准於當學年度
遷調生效日前回職復薪。
三、無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及幼照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四、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規定之條件。
第一項人員為廚工者,得以部分工時方式進用。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以契約進用之
人員,得繼續原契約。但原從事幼兒教保服務之人員,未具本條例及幼照法所
定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不得繼續從事幼兒教保服務,幼兒園或附幼應將其調
整至適當職務,仍不能勝任者,得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終止契約。
第一項契約進用人員,應符合本條例及幼照法各類人員資格之規定;本條
例及幼照法未規定者,應具擬任工作所需之相關知能。
第十一條 經聯合公開甄選作業錄取之人員及達成遷調之教保員、助理教保員,除有
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及幼照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外,幼兒園
或學校不得拒絕進用。
教保員、助理教保員經達成遷調而未報到,致影響其他幼兒園或附幼教保
員、助理教保員遷調者,各該遷調均失其效力,各教保員、助理教保員仍留原
幼兒園或附幼服務,原幼兒園或學校不得拒絕。但未報到教保員、助理教保員
之原幼兒園或學校可增開缺額而達成遷調者,各該遷調不失其效力。
第十三條 教保員、助理教保員、社會工作人員及護理人員之薪資支給基準,規定
如附表。但有第二條第四項所定繼續原契約情形者,仍依原規定薪資給付。
前項以外契約進用人員之薪資,各幼兒園或學校得依其擔任工作繁簡難
易、責任輕重及應具備之知能條件,自行議定,並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規定
之基本工資。
幼兒園或學校新進用之契約進用人員,其職稱為教保員者,依其學歷之
薪資第一級給付;其職稱為助理教保員者,依其職稱之薪資第一級給付;其
為護理人員及社會工作人員者,依其所具證書,分別以各該薪資第一級給付。
本辦法薪資支給,以採計簽訂契約同一幼兒園、附幼或學校之工作年資
為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規定進用曾任同一幼兒園、附幼
或學校約聘僱人員期間服務年資,其與現任職務性質相近且服務成績優
良者,得以一月至十二月之全年在職年資採計所敘薪級,每滿一年採計
一級,畸零月數不予併計,至多採計五級。
二、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八日修正施行後,以遷調進用或依第三
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以公開甄選進用之教保員、助理教保員,其薪資
支給及休假年資,得採計該員公開甄選或遷調前一任職於幼兒園或附幼
擔任教保員或助理教保員,且持續任職之年資。
第四條第一項簽訂定期勞動契約之人員,執行教保員職務者,其薪資依
第一項支給基準表之級別及學歷,按初任第一級之薪資計算。
第四條第一項簽訂定期勞動契約之人員,執行助理教保員、社會工作人
員及護理人員職務者,其薪資依第一項支給基準表之級別,按初任第一級之
薪資計算。
前二項人員薪資之計算方式,規定如第一項附表。
第十四條 幼兒園或學校應依相關保險法令,為契約進用人員投保。
幼兒園或學校應依下列規定,為契約進用人員辦理退休或資遣相關事宜:
一、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之工作年資,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二、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工作年資,依勞工退休金條例及相關規定辦理。
契約進用人員年終工作獎金,比照當年度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
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注意事項)規定辦理;其於年度中轉任為注意事項所定
適用或比照適用之對象,且於十二月一日仍在職者,由原幼兒園或學校按其
以契約進用身分實際任職月數占全年度月數之比率,以契約進用人員身分在
職最後一個月所支待遇為計算基準,於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發給年終工
作獎金。
前項於年度中轉任為注意事項所定適用或比照適用對象之規定,適用於
本辦法施行後進用之契約進用人員。
教保員專(兼)任主管職務者,依下列規定支給職務加給:
一、兼任組長:比照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組長職務加給之規定,其薪資為
第一級至第十級者,以相當委任第五職等支給;第十一級以上者,以相
當薦任第六職等支給。
二、專(兼)任主任:比照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組長職務加給之規定,其
薪資為第一級至第十級者,以相當薦任第六職等支給;第十一級以上者,
以相當薦任第七職等支給。
三、專任園長:比照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任職務加給之規定,其薪資為
第一級至第十級者,以相當薦任第七職等支給;第十一級以上者,以相
當薦任第八職等支給。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就所轄之離島地區,訂定給付地域加給之
補充規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財政狀況,規劃辦理園長福利措施。
第十五條 契約進用人員應接受考核;其考核類別如下:
一、平時考核:應就平時之工作、操行、敬業精神、工作成效、出勤紀錄等
項目考核,隨時根據具體事實,詳予記錄,並作為年終考核之依據。
二、年終考核:應就敬業精神、團隊精神、工作成效、專業知能、出勤紀錄、
獎懲情形、完成本條例及幼照法規定相關研習時數及平時考核情形等,
綜合考核。
三、專案考核:契約進用人員有重大違失情事、違反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
一項各款情形、受刑事處分或事、病假合計超過二十八日時,應辦理專
案考核。
前項第三款所定事、病假合計之日數,應扣除請家庭照顧假、生理
假及因安胎事由請假之日數。
第一項第一款平時考核及第二款年終考核之細目,鄉(鎮、市)、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立幼兒園,應報鄉(鎮、市)公所、直轄市山地原
住民區公所備查;其餘幼兒園或學校,應報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備查。
契約進用人員有第十七條各款所定情形者,直屬主管應與其面談,
就園務計畫、目標、方法及態度等,進行溝通討論;面談內容及結果,
應記錄於平時考核紀錄。
第十六條 契約進用人員任職至學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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