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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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發文字號:院授人培揆字第1070036125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為振興花蓮地區觀光,有效活絡地方經濟,自即日起至本
(107)年12月31日止,放寬公務人員強制休假補助費措
施規定,並請鼓勵貴屬同仁前往花蓮地區觀光消費一案,
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查「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
施」(以下簡稱休假改進措施)第5點第1款規定略以,公
務人員請國內休假者,休假期間以國民旅遊卡(以下簡稱
國旅卡)於交通部觀光局審核通過之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核
實補助,補助總額並分為自行運用額度與觀光旅遊額度。
二、因應花蓮本年2月6日震災,為提振花蓮地區觀光,活絡地
方經濟,爰放寬公務人員於旨揭期間內請休假持國旅卡至
花蓮縣之合格國旅卡特約商店消費(含消費地點在花蓮縣
之預購型交易),且符合休假改進措施相關規定者,不限
行業別均得列為觀光旅遊額度,並於本年強制休假補助總
額內實施加倍補助。學年制人員於旨揭放寬期間內符合規
定之消費,得於各該學年度強制休假補助總額內實施加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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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
三、茲舉例如下:A君本年具14日休假資格,其強制休假補助
總額為新臺幣(以下同)16,000元,A君本年4月3日請休假
持國旅卡至花蓮縣境內特約商店共消費6,000元,得核發
休假補助費12,000元。
四、又旨揭放寬措施自即日起實施,俟國旅卡檢核系統修正上
線後(約本年4月中下旬),再由各機關人事單位配合辦
理旨揭放寬措施所涉休假補助費之請領及核銷事宜。
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含行政院秘書長,不含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臺灣省政
府、臺灣省諮議會、福建省政府、各直轄市政府、各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
各縣市議會
副本:銓敘部、交通部觀光局、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室、財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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