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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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富里鄉東里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
發文字號: | 全教諮字第1070000091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教國署學字第1070037808號函 |
主旨: | 有關教師聘約之修訂,各級學校應與學校教師會協議,請查照惠辦。 |
說明: |
一、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日前以臺教國署學字第1070037808號函復本會,詳參附件;其說明段二摘略教師法第二十七條事項,說明段三則略以:「爰依上揭規定,禁止體罰納入教師聘約,須經政策面評估並與各界建立共識後研訂。」,合先敘明。 |
二、亦即,查教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略謂:「各級教師組織之基本任務如下:……二、與各級機關協議教師聘約及聘約準則……。」。 |
三、基此,本會在此重申,倘各級學校擬為教師聘約之修訂,學校應依法與學校教師會協議為之,以杜爭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