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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蓮縣政府 函 |
| 地址:9702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陳瑱瑜 電話:03-8222944 傳真:03-8222605 電子信箱:toto831014@hl.gov.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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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富里鄉東里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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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5年1月5日 |
| 發文字號: | 府政行字第1140260556號 |
| 速別: | 普通件 |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 附件: | 如說明 (376550000A_1140260556_ATTACH1.pdf、376550000A_1140260556_ATTACH2.PDF、376550000A_1140260556_ATTACH3.PDF) |
| 主旨: | 函轉法務部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但書第3款後段規定之解釋2份供參,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承辦補助業務單位避免濫用該規定。 |
| 說明: |
| 一、 | 依據監察院114年12月17日廉政委員會第6屆第65次會議決議,及114年12月30日院台申貳字第1141833767號函(附件1)辦理。 |
| 二、 | 相關文號:法務部114年2月19日法廉字第11405000600號函及114年10月14日法廉字第11405003790號函。 |
| 三、 | 請協助將旨揭函釋(附件2、3)轉知所屬承辦補助業務之單位,以避免辦理補助行為時,不當適用本法第14條第1項但書第3款後段規定,致使公職人員或關係人之補助仍違反本法規定。 |
| 正本: | 本府縣長辦公室、本府副縣長辦公室、本府秘書長辦公室、本府各處(本府政風處除外)、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 |
| 副本: | 本府政風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