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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張家倫 - 人事 | 2026-03-23 | 點閱數: 9
花蓮縣政府 函

 

地址:9702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朱慧綸
電話:03-8227171
電子信箱:pn001046@hl.gov.tw

 

受文者:花蓮縣富里鄉東里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5年3月20日
發文字號: 府人訓字第1150053737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115D003273_16140047775_prin、115D003273_1_1614004777 (376550000A_1150053737_ATTACH1.pdf、376550000A_1150053737_ATTACH2.pdf)

 

主旨: 檢送「『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相關事項Q&A」一份,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 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5年3月16日總處培字第1150012310號書函辦理。
二、 查旨揭「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相關事項QA,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人員均適用;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及市民代表會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人員亦適用。
三、 次查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第6點略以,行政院以外之中央各級機關(構)及各級地方機關(構) 人員赴港澳,得參照本注意事項辦理,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暫未參照,併予敘明。
四、 復查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未具有公務人員身分者、行政院以外機關及各地方機關所屬人員,有違規赴港澳行為者,得參酌旨揭『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辦理,是以,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及市民代表會請本權責自行辦理。

 

正本: 本府一、二級機關及本縣身心健康及成癮防治所、本縣各鄉鎮市衛生所、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本府首長辦公室、本府各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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