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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蓮縣政府 函 |
| 地址:9702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歐致善 電話:03-8227171#304 電子信箱:pn001006@hl.gov.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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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富里鄉東里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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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5年8月27日 |
| 發文字號: | 府人訓字第1150168491號 |
| 速別: | 普通件 |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 附件: |
| 主旨: | 檢送「行政院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性騷擾案件申訴處理作業流程指引(115年8月修正版)」(以下簡稱本指引)及「本指引相關事項Q&A」各1份,請查照。 |
| 說明: |
| 一、 |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15年8月24日總處培字第1153028185號書函辦理。 |
| 二、 | 人事總處為協助各機關(構)瞭解性別平等工作法及性騷擾防治法於公部門之適用情形,前依勞動部及衛生福利部修正發布之相關子法及配套措施,整理各機關(構)處理性騷擾申訴案件之作業流程及應行注意事項,並彙編為旨揭指引,以113年3月7日總處培字第1133021692號書函送各主管機關參考在案。嗣因應性平三法主管機關業陸續就實務運作衍生疑義作成相關令(函)釋,爰配合修正補充旨揭指引相關章節內容,另就公部門性騷擾案件實務作業常見問題製作相關事項Q&A,供各機關實務運作參考。 |
| 三、 | 旨揭指引(115年8月修正版)及相關事項Q&A業同步置於人事總處全球資訊網「公部門性騷擾防治專區」(路徑:首頁/公部門性騷擾防治專區/叁、公部門指引/相關規定、表單及流程圖)。 |
| 正本: | 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
| 副本: | 本府人事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