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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家倫 - 人事 | 2018-05-29 | 點閱數: 514
花蓮縣政府 函
  機關地址:97001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吳玟佳
傳真:03-8235531
電話:03-8227171#304
電子信箱:yunjiang@nt.hl.gov.tw

 

受文者:花蓮縣富里鄉東里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發文字號: 府人訓字第1070098507A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普通
附件: 公務員經營商業及兼職情形調查表。

 

主旨: 「公務員經營商業及兼職情形調查表」業經銓敘部107年5月16日部法一字第1074504766號函修正,轉請查照配合辦理。
說明:  
一、 依據銓敘部107年5月16日部法一字第1074504766號函辦理。
二、 查銓敘部為期公務員能遵守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有關經營商業及兼職限制等相關規定,並避免公務員因未諳法令而觸法,前於105年5月5日以部法一字第1054103148號函檢送「公務員經營商業及兼職情形具結書(調查表)」,請各機關學校人事單位要求適用服務法之現職人員定期(每年或間年),以及新進人員於就(到)職時填具,自行檢視(具結)有無違反服務法經營商業及兼職規定等情形,以落實服務法相關規範。
三、 審酌前開具結書係各機關學校為落實人事管理,請所屬人員自行檢視有無違反服務法,爰名稱修正為「公務員經營商業及兼職情形調查表(以下簡稱調查表)」。又為利調查表之填寫,銓敘部前經參酌部分機關所提調查表之部分提問,語意未臻明確之意見,酌予修正調查表內容(按:修正提問四),爰請各機關學校於下次辦理機關學校所屬人員經營商業及兼職情形調查時,依本案調查表格式辦理。另考量公務員如違反服務法所定經營商業或兼職規定,經權責機關查證屬實,即應課予懲戒或懲處責任,是各機關學校就所屬人員填載之調查表內容,仍應本於權責覈實審認;而實務上迭有現職公務員受聘兼任其他機關職務而衍生適法性爭議,是機關如因業務需要遴聘外聘委員,而該人員具現職公務員身分時,各機關學校亦應協助需求單位,依法覈實審認該等外聘委員之適格性,以杜爭議。

 

正本: 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副本: 本府人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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