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文者:花蓮縣富里鄉東里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訓字第1070122927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普通 |
附件: |
主旨: | 有關貴校所詢代理老師休假(按應為慰勞假)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
說明: |
一、 | 復貴校107年6月25日南中人字第1070002129號函辦理。 |
二、 | 查教師請假規則第8條:「公立中小學教師兼任行政職務者,應給予休假,其專任教師年資得併計核給,服務年資滿1學年者,自第2學年起,每學年應給休假7日;……」爰編制內教師需兼任行政職務始有休假,先予敘明。次查花蓮縣公立高級中等以下教師差勤管理要點第13條規定:「聘期3個月以上,經公開甄選代理教師之請假,準用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約聘僱人員給假辦法(按現為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年資未銜接者,不予核給慰勞假。」爰本縣代理教師係比照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之規定給假,惟慰勞假之核給仍須視渠於學校服務期間是否兼任行政職務而定,如代理教師代理年資未曾中斷,自次1學年起如有兼任行政職務,始得併計其前後代理之年資核予慰勞假。 |
三、 | 又查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76年8月24日局參字第21256號函略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9條(按現為第8條)規定所稱之「年資銜接者」或「年資未銜接者」,係以書面之公文書為事實認定之標準,公務人員辭職再任,其原職單位出具之離職證明書中之離職生效日期,與新職單位之派代令中之到職生效日期,如為同1日,即視為年資銜接,反之,即視為年資未銜接。 |
四、 | 綜上所述,有關貴校所詢代理教師休假(按應為慰勞假)及強制休假補助費疑義,請依前揭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