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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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富里鄉東里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
發文字號: | 府教學字第1070137862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普通 |
附件: |
主旨: | 函轉教育部重申各級學校應遵行「教育基本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之相關規定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107年7月13日臺教學(三)字第1070107417號函辦理。 |
二、 | 依「教育基本法」第6條第1項規定:「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同條第2項規定:「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團體或活動。」。 |
三、 | 次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尊重及考量學生與教職員工之不同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並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 |
四、 | 公民投票之連署係公民行使政治權利之相關活動,爰請確依上開規定辦理。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團體或活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