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機關地址:97001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陳信甫 傳真:03-8221568 電話:03-8221454 電子信箱:st810503@hl.gov.tw |
受文者:花蓮縣富里鄉東里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
發文字號: | 府行法字第1070163786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普通 |
附件: | 如文。 |
主旨: |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22條、第39條,業經行政院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以院臺法字第1070028726號令修正發布施行,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行政院107年8月20日院臺法字第1070028726B號函辦理。 |
二、 | 檢送「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22條、第39條修正條文1份。 |
正本: | 本府各處、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本縣各鄉鎮市公所 |
副本: | 本府行政暨研考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