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書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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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富里鄉東里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7年9月3日 |
發文字號: | 府行法字第1070172760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普通 |
附件: | 如文。 |
主旨: | 預告「花蓮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處理國家賠償事件標準作業程序」修正草案及「花蓮縣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設置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草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9條規定及本府訂定、修正、停止適用行政規則標準作業程序辦理。 |
二、 | 本次修正規定考量行政效率及國家賠償事件特性,重行調整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之辦理事項,並授權所屬機關於一定金額以下具有自行核定與請求權人協議之權限,倘各機關(單位)有任何修正之建議,惠請於文到10日內函覆,逾期未回覆者視為無意見。 |
三、 | 檢附本次修正草案規定及對照表各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