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吉安鄉公所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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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富里鄉東里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7年10月6日 |
發文字號: | 吉鄉民字第1070024809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普通 |
附件: |
主旨: | 函轉花蓮縣選舉委員會函示有關貴機關所屬人員參加選舉業務講習及擔任投開票所工作人員,請依規定准予公假及補假,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花蓮選舉委員會107年10月1日花選一字第1073150190號函辦理。 |
二、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0條規定:投票所、開票所之工作人員,應參加選舉委員會舉辦之講習。有關所屬人員參加是項講習者,請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准予公假。 |
三、 | 另擔任投開票所工作人員者,請依行政院72年11月9日台72人政參字第30519號規定,「增額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參加選務工作人員,准予補假一天,嗣後均得援例辦理」,准予補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