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九 「子女教育補助表」修正對照表
修 正 規 定 |
現 行 規 定 |
說 明 |
說明: 三、申請手續及繳驗證件: (一)填具申請表:由申請人本誠信原則提出申請,經人事單位複核後,以造冊方式辦理支付。 (二)戶口名簿:於本機關第一次申請時,須繳驗戶口名簿以確認親子關係,爾後除申請人之親子關係變更須主動通知人事單位外,無須繳驗。 (三)收費單據:國中、國小無須繳驗;公私立高中(職)以上繳驗收費單據,如係繳交影本應由申請人簽名。又未能繳驗收費單據者,得以其他足資證明繳付學雜費(支付)事實之證明文件,併附原繳費通知單申領。 |
說明: 三、申請手續及繳驗證件: (一)填具申請表:由申請人本誠信原則提出申請,經人事單位複核後,以造冊方式辦理支付。 (二)戶口名簿:於本機關第一次申請時,須繳驗戶口名簿以確認親子關係,爾後除申請人之親子關係變更須主動通知人事單位外,無須繳驗。 (三)收費單據:國中、國小無須繳驗;公私立高中(職)以上繳驗收費單據,如係繳交影本應由申請人書明「與正本相符」並簽名。又未能繳驗收費單據者,得以其他足資證明繳付學雜費(支付)事實之證明文件,併附原繳費通知單申領。 |
查「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7點規定:「支出憑證如有遺失或供其他用途者,應檢附與原本相符之影本,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由經手人註明無法提出原本之原因,並簽名。……。」茲審酌公教人員申請子女教育補助繳交收費單據影本,本應與正本相符,且本表說明三之(三)已規範申請人應於影本簽名,已符合上開要點規定,其實務執行尚不因是否於影本加註「與正本相符」之文字而有所影響。為落實政府簡化核銷政策,爰刪除「書明『與正本相符』並」等文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