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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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富里鄉東里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任字第1070216302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普通 |
附件: | 1071016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原函。 |
主旨: | 有關地方政府建議放寬各國中小學校進用鐘點代課教師、教學支援工作人員、社團及補救教學教師,其月領薪資未達按月計酬之基本工資數額者,免計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員工總人數一案,轉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7年10月29日總處培字第1070053948號函辦理。 |
二、 | 案緣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調查臺北市政府等22個地方政府意見,並經轉准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勞發署)107年10月16日發特字第1070326165號函復略以: |
(一) | 國中小學校進用人員月領薪資未達按月計酬之基本工資數額者非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身權法)第38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5條所列除外人員,所提建議尚非行政裁量範疇。 |
(二) | 勞動部就旨揭建議曾召開多次會議研商,多數意見認為修正現行規定,將使法定應進用人數減少,損及身障者就業機會。又衛生福利部107年2月2日召開身權法第38條修正條文研商會議決議略以,基於促進身障就業,尚不宜修正身權法第38條之計算方式,以避免惡化身障者非典型僱用及低度就業情形。 |
(三) | 考量促進身障就業向為政府重要政策之一,且依身權法第38條規定,各機關有進用渠等人員之法定義務,爰請協助進用及溝通協調事宜。 |
三、 | 檢附勞發署原函影本1份供參。 |
正本: | 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
副本: | 本府人事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