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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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富里鄉東里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 |
發文字號: | 府教學字第1070221957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普通 |
附件: |
主旨: | 為維護校園安全,保障學生受教權,教育部重申學校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7條第4項規定,於任用、進用教育人員、專職、兼職人員前,查閱其有無性侵害犯罪及相關不適任紀錄,請貴校依法落實辦理,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107年11月6日臺教學(三)字第1070197406A號函辦理。 |
二、 |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7條第4項規定:「學校任用教育人員或進用其他專職、兼職人員前,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規定,查閱其有無性侵害之犯罪紀錄,或曾經主管機關或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屬實並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解聘或不續聘者。」。 |
三、 | 請貴校依法確實辦理,以善盡維護學生及校園安全之責任。 |
正本: | 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
副本: | 本府教育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