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五點
行政院107年11月16日院授人培字第10700564561號函修正
五、為鼓勵公務人員利用休假從事正當休閒旅遊及藝文活動,振興觀光旅遊產業,各機關對於所屬公務人員請國內休假者,應按下列方式核發休假補助費;所需費用,於各機關預算之人事費等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1)自行運用額度:公務人員應於休假期間,持國民旅遊卡至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觀光局)或其授權機構審核通過之各行業別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業別及細項分類如附表)刷卡消費,始得按刷卡消費金額予以核實補助。
(2)觀光旅遊額度:公務人員應於休假期間,持國民旅遊卡至觀光局審核通過之旅行業、旅宿業、觀光遊樂業或交通運輸業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始得按刷卡消費金額予以核實補助。
附表: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業別及細項分類表
業 別 |
細項分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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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光 旅 遊 業 別 |
旅行業 |
旅行社 |
旅宿業 |
旅宿業、民宿業、郵購(網購)旅館、一般旅館業、觀光旅館業、其他住宿服務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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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遊樂業 |
觀光遊樂業、遊樂園業、森林遊樂業、休閒農場(園)、觀光果(茶)園、生態教育農園、其他觀光遊樂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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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業 |
交通運輸業、停車場業、交通工具租賃業、民用航空運輸業、海洋水運業、一般汽車客運業、計程車、鐵路運輸業、郵購(網購)交通運輸業、其他運輸輔助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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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業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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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