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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家倫 - 人事 | 2018-12-05 | 點閱數: 457
花蓮縣政府 函
  機關地址:97001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陳瑱瑜
傳真:03-8222605
電話:03-8222944
電子信箱:toto831014@nt.hl.gov.tw

 

受文者:花蓮縣富里鄉東里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發文字號: 府政行字第1070236706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普通
附件:  

 

主旨: 有關新修正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經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之考績評定,公職人員應自行迴避規定乙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法務部107年11月27日法授廉利字第10705012400號函辦理。
二、 查新修正本法(107年12月13日施行)第3條第1項第5款「經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為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所稱機要人員指依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或其他法規進用之機要人員;復查本法第4條第3項規定,考績評定屬本法之非財產上利益,故公職人員於涉及其關係人即機要人員考績表項目初評擬階段,應依本法第6條規定自行迴避,並依本法第10條規定由該職務之代理人執行考績評擬事宜。
三、 至於公職人員於涉及其關係人即機要人員覆核考績階段如未自行迴避,其有無故意之判斷參考基準,依法務部104年8月5日法廉字第10405011230號函意旨說明如下:
(一) 機關長官於覆核程序,或考績委員會會議紀錄循行政流程簽報機關長官核定,公職人員如係尊重原考績委員會決議結果未予更動,且有具體事證可認機關首長就考績委員會已決議之機關人員考績造冊或未能逐一知悉涉有其關係人之考績,似不宜僅因機關首長之核章行為即逕認具有主觀故意。
(二) 若機關首長於涉有關係人之考績案件時,對該關係人初核考績有不同意見,交考績委員會復議或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而加註理由後變更之,以及考績委員會會議紀錄循行政流程簽報機關長官核定,簽報流程中相關公職人員遇有關係人之考績案件而為退回重擬或更改之意見時,如未自行迴避,則應可認其具有違反本法第6條之故意。

 

正本: 本府主管辦公室、本府各處、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
副本: 本府政風處



 瀏覽資訊:張家倫(107/12/05 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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