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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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富里鄉東里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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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訓字第1070244230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文。 (_如文1) |
主旨: |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三條、第四條業經行政院院授人培字第10700579141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07年12月10日生效,檢送發布令影本及修正總說明、對照表各1份,轉請查照。 |
說明: | 依據行政院107年12月7日 院授人培字第10700579191號函辦理。(附原函1份) |
正本: | 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本府各處 |
副本: | 本府行政暨研考處(先發文後刊登公報)、本府人事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