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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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富里鄉東里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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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 |
發文字號: | 府政行字第1070248871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普通 |
附件: | 1、事前揭露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範本。2、事前揭露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3、事後公開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範本。4、事後公開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_事前揭露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範本1 _事前揭露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2 _事後公開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範本3 _事後公開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4) |
主旨: | 有關配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14條第2項修正,法務部設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A.事前揭露】、【B.事後公開】乙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法務部107年12月10日法廉字第10705012940號函辦理。 |
二、 | 依新修正本法(107年12月13日施行)第14條第2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第1項但書第1款至第3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但屬第1項但書第3款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者,不在此限;第18條第3項規定,違反第14條第2項規定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
三、 | 前述公開應利用電信網路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 |
四、 | 法務部已設計旨揭揭露表範本請各機關參考運用,電子檔置於法務部廉政署/防貪業務專區/利益衝突/業務宣導項下,如有修正範本即時上網公告。 |
正本: | 本府主管辦公室、本府各處、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 |
副本: | 本府政風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