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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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富里鄉東里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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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
發文字號: | 府政行字第1070251754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無。 |
主旨: | 請本府所屬機關(構)團體、學校、法人、事業機構(以下簡稱機關團體),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1條之規定,將107年度公職人員之迴避情形,於108年1月16日前函報予本府政風處,俾利統整後向監察院彙報。 |
說明: |
一、 | 轉知監察院107年12月17日院台申貳字第1071833614號函。 |
二、 | 按107年12月13日修正施行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11條規定:「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上級機關、指派、遴聘或聘任機關應於每年度結束後30日內,將前一年度公職人員自行迴避、申請迴避、職權迴避情形,依第20條所定裁罰管轄機關,彙報予監察院或法務部指定之機關(構)或單位。」爰此,務請各機關團體,於108年1月16日前,將107年12月13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之公職人員迴避情形,函報予本府政風處,俾利統整後向監察院彙報。如107年度貴機關或所屬機關團體,或指派、遴聘或聘任之公職人員均無自行迴避、申請迴避、職權迴避情事者,則無庸彙報。 |
三、 | 又依本法第6條規定,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之情事者,應即自行迴避,並以書面通知其服務之機關團體,或指派、遴聘或聘任之機關團體。公職人員為首長者,應通知其服務機關團體及上級機關團體;無上級機關者,通知其服務之機關團體。鑑於修正後之本法第3條第1項第5款業將「經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列為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則公職人員於涉及其機要人員(即關係人)考績之評擬及覆核等人事措施時,均應依本法第6條規定自行迴避,同時以書面通知前開機關團體,並依本法第10條規定由該職務之代理人執行。故凡進用機要人員之各機關團體,應依法彙報107年度公職人員自行迴避涉及機要人員人事措施之迴避情形,併予敘明。 |
四、 | 公職人員通知機關團體自行迴避、利害關係人申請公職人員迴避、機關團體彙報公職人員之迴避情形等所需範例表單,可至「監察院陽光法令主題網/便民服務/書表下載/利益衝突迴避」下載。並請本府教育處及文化局轉知貴管政府捐助財團法人上開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