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零七年公立學校教師年終工作獎金發給補充規定修正規定
一、教育部為配合績效待遇制度之推動,特參照「一百零七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第七點規定訂定本規定。
二、教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年終工作獎金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同時具有二種以上情事時,擇一從重處理:
(一)教師於一百零七年依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解聘或不續聘生效(包括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日以後生效),當年不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二)一百零六學年度受記過以上之懲戒處分者,或平時考核經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達一大過者,當年不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三)一百零六學年度平時考核經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記過達二次或累積曠課、曠職達四日者,發給三分之一數額。
(四)一百零六學年度平時考核經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記過達一次或累積曠課、曠職達三日者,發給三分之二數額。
(五)一百零六學年度受申誡之懲戒處分者,發給四分之三數額。
(六)一百零六學年度成績考核(包括另予成績考核)經考列「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者而留支原薪者,當年不發給年終工作獎金。但有下列情事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1、考列事由為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目、第七目或因公傷病請公假而留支原薪者,其年終工作獎金得全額發給。
2、考列事由為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六目者,依其一百零七年實際在職月數計算,於扣除一百零六學年度之延長病假日數後,按比例發給;延長病假扣除方式係採按日扣除,並以三十日折算一個月,所餘未滿三十日之實際在職畸零日數,以一個月計算。如因安胎需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日數,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