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覃銘軍 - 法規公告 | 2023-09-08 | 點閱數: 128

一、花蓮縣吳江國民小學(以下簡稱本校)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十二條及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

   則訂定本規定。

二、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擬訂性別平等教育年度實施計畫,並落

   實檢視實施成果。

三、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尊重及考量學生與教職員工之不同性別、性別 特質、性別認

    同或性傾向,並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時,應就下列事項,考量其無性

    別偏見、安全、友善及公平分配等原則:

 (一)空間配置。

 (二)管理及保全。

 (三)標示系統、求救系統及安全路線。

 (四)盥洗設施及運動設施。

 (五)照明及空間視覺穿透性。

 (六)其他相關事項。

    四、招生及就學許可不得有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之差別待遇。

    五、不得因學生之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給予教學、活動、評量、獎懲、福利及

        服務上之差別待遇。但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性別特質、性別 認同或性傾向者,不在此限。

        應對因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積極提供協助,以改善其

        處境。 應積極維護懷孕學生之受教權,並提供必要之協助。

    六、教職員工之職前教育、新進人員培訓、在職進修課程,應納入性別平等教育之內容。

七、課程設置及活動設計,應鼓勵學生發揮潛能,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應將性別平等教育

    融入課程外,每學期應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 至少四小時。課程應至少涵蓋情

    感教育、性教育、同志教育等課程,以提昇 學生之性別平等意識。應發展符合性別平等之

    課程規劃與評量方式。

八、教材之編寫、審查及選用,應符合性別平等教育原則;教材內容應平衡反映不同性別之歷史

    貢獻及生活經驗,並呈現多元之性別觀點。

九、教師使用教材及從事教育活動時,應具備性別平等意識,破除性別刻板印象,避免性別偏見

    及性別歧視。

十、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教育及事件,另依本校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

    處理。

  十一、本規定自公布日實施。

:::

搜尋

天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