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吳江國民小學(以下簡稱本校)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十二條及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
則訂定本規定。
二、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擬訂性別平等教育年度實施計畫,並落
實檢視實施成果。
三、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尊重及考量學生與教職員工之不同性別、性別 特質、性別認
同或性傾向,並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時,應就下列事項,考量其無性
別偏見、安全、友善及公平分配等原則:
(一)空間配置。
(二)管理及保全。
(三)標示系統、求救系統及安全路線。
(四)盥洗設施及運動設施。
(五)照明及空間視覺穿透性。
(六)其他相關事項。
四、招生及就學許可不得有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之差別待遇。
五、不得因學生之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給予教學、活動、評量、獎懲、福利及
服務上之差別待遇。但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性別特質、性別 認同或性傾向者,不在此限。
應對因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積極提供協助,以改善其
處境。 應積極維護懷孕學生之受教權,並提供必要之協助。
六、教職員工之職前教育、新進人員培訓、在職進修課程,應納入性別平等教育之內容。
七、課程設置及活動設計,應鼓勵學生發揮潛能,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應將性別平等教育
融入課程外,每學期應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 至少四小時。課程應至少涵蓋情
感教育、性教育、同志教育等課程,以提昇 學生之性別平等意識。應發展符合性別平等之
課程規劃與評量方式。
八、教材之編寫、審查及選用,應符合性別平等教育原則;教材內容應平衡反映不同性別之歷史
貢獻及生活經驗,並呈現多元之性別觀點。
九、教師使用教材及從事教育活動時,應具備性別平等意識,破除性別刻板印象,避免性別偏見
及性別歧視。
十、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教育及事件,另依本校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
處理。
十一、本規定自公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