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吳江國小處理緊急傷病標準作業程序
壹、準用及補充法規
一、學校處理緊急傷病標準作業程序除準用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緊急傷病處理準則之規定外,應依
本作業程序處理之。
二、本作業程序未規定者,應依花蓮縣緊急傷病患救護作業程序及花蓮縣大量傷病患作業程序之規
定辦理。
貳、目的
一、基於黃金救命時間僅 4 至 6 分鐘,為加強維護學生及教職員工在校內活動之安全 及避免學
生及教職員工事故傷害發生與急病之急救與照護。
二、教職員工生在校園中,遇有突發狀況或自發性問題所產生傷病時,需啟動校園緊 急救護系統,
使傷患能於突發狀況中得到適當的醫療救護。
三、減輕學生及教職員工事故傷害的程度或急症病情,促進早日康復,增進校園共識 及親職與師
生感情。
參、人員職掌分配表:
單 位 |
處 理 方 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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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處置(叫叫 CABD 之意義): 叫(確認傷患有無意識)若傷者意識清楚留原地立即處置並求救 叫(啟動校園緊急救護系統) 請人撥打 119 求救,並拿 AED 過 來 C ( Circulation ):施行胸外心臟按摩,壓胸 30 下 A ( Airway ):打開呼吸道,維持呼吸道通暢 B ( Breathing ):人工呼吸 2 次 (受過訓練,有能力, 且有意願給予患者人工呼吸 者適用) D ( Defibrillation ):電擊除顫,依據機器指示操作進行急救 |
目擊教職員工 |
啟動校園緊急救護系統 |
校 長 |
總 指 揮 官 |
教 導 主 任 |
一、現場指揮官 二、對外訊息發佈(含告知就醫地點) 三、調派人員護送就醫 |
校 護 |
一、處理傷病及檢傷分類 二、給予適當的緊急救護,若危及生命安全立即送醫 三、填寫傷病紀錄表 |
導 師 |
一、緊急求救 二、若為目擊者則留現場幫忙救護工作 三、立即通知家長 |
學 務 組 長 |
二、維持現場安全及秩序並疏散圍觀師生 三、必要時通報教育局學管課 (TEL : 03-8462775)及駐區督學教育部校安中心(TEL : 02-33437855 ; 02-33437856) |
教 務 組 長 |
一、公佈停課補課事項 二、調配代課老師 |
總 務 主 任 |
一、自行送醫時負責調派交通工具及緊急基金的代墊付 二、緊急傷病之災因調查與分析 |
家 長 會 長 |
校長商請家長會長陪同校長及導師慰問當事者 |
肆、急症傷害分類及處理表
嚴重度 |
極重度: 1 級 |
重度: 2 級 |
重度: 3 級 |
重度: 4 級 |
迫 切 性 |
指死亡或瀕臨死亡。 心搏停止、休克、昏迷、 意識不清、急性心肌梗 塞、溺水、低血糖、頸〈脊 椎〉骨折、疑為心臟病引 起之胸痛、呼吸窘迫、呼 吸道阻塞、連續性氣喘狀 態、無法控制的出血、心 搏過速或心室顫動、癲癇 重積狀態、重度燒傷、對 疼痛無反應、嚴重創傷如 車禍、高處摔下,長骨骨 折、骨盆腔骨折、支體受 傷合併神經血管受損、大 的開放性傷口、槍傷、刀 刺傷等。 |
重 傷 害 或 傷 殘。骨折、撕 裂傷、氣喘、 呼吸困難、中 毒、腸阻塞、 腸胃道出血、 闌尾炎、動物 咬傷、眼部灼 傷或穿刺傷、 強暴。 |
需送至校外就 醫。脫臼、扭傷、 切割傷需縫合、 輕度腹痛、輕度 損傷、單純性骨 折無神經血管受 損者。 |
擦藥、包紮、 休息即可繼 續上課者。擦 傷、撞傷、腫 脹、切割傷、 跌傷、抓傷、 灼燙傷、穿刺 傷、咬傷、打 傷、凍傷、瘀 血、流鼻血 等。 |
學 校 採 行 之 處 理 流 程 |
1.到院前緊急救護施救。 2.撥 119 求救。 3.啟動校園緊急救護系統。 4.通知家長。 5.指派專人陪同護送就醫。 6.視需要教務處派人代課。 |
1.供給氧氣、肢 體固定或傷病 急症處置。 2.撥 119 求援或 打電話給距離 事故地點最近 之責任醫院與 急救醫院。 3.啟動校園緊急 救護系統。 4.通知家長。 5.指派專人陪同 護送就醫。 6.視需要教務處 派人代課。 |
1.傷病急症處理。 2.啟動校園緊急 救護系統。 3.通知家長。 4.由鄰近醫療院 所處置即可。 5.由家長自行送 醫,若家長無法 自行處理,則需 指派專人陪同 護送就醫 6.視需要教務處 派人代課。 |
1.簡易傷病急 症照護。 2. 擦 藥 、 包 紮、固定或稍事休息後返回教室繼 續上課。 3.傷病情況特 殊時以通知單、聯絡簿或電話告知 家長。 4.不需啟動學 校緊急傷病處理流程亦 不需通報,僅需 知會級任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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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處理流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