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本縣公立國民中小學校車之管理
,確保行車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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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購置或受贈校車,應檢附本府之同意書向當地監理機關申請牌照
及過戶異動,並於領牌後向本府報備。不合規定之車輛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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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一)校車之車身顏色及標誌應依照教育部訂頒之公私立各級學校校車
顏色及標誌標準圖規定辦理。
(二)校車各部規格應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檢驗之標準,不得改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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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一)校車駕駛人必須領有相當之職業駕駛執照,各校應慎選性情穩重
,具有耐心之資深優良駕駛員,且最近二年內無肇事紀錄者為之
。
(二)曾犯故意殺人、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擄人勒贖、或刑法第一
百八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九
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七條、槍砲
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或毒品危害防治條例之罪,經
判決罪刑確定者,或曾依檢肅流氓條例裁定應為交付感訓確定者
,不得擔任校車駕駛人。
(三)校車駕駛人應於每年 7 月至公立醫院或區域以上醫院檢查體格(
屬臨時約僱期間在一年內者,於每次訂約前完成),檢查合格者
,始得任用,並應將檢查結果留校備查。學期中如罹患足以影響
行車及學童安全之疾病者,應即停止其駕駛工作,須於病癒後並
取得醫院健康檢查證明,始得續任。體格檢查應合於下列標準:
1.身體及心理狀態:
(1)全身及四肢關節教學活動靈敏,健全無殘廢。
(2)手指完整無缺且無不正常狀態。
(3)心理及神經系統無不正常狀態。
2.視能:
(1)視力左右眼裸視測驗目力均 0.8 或矯正目力達 1.0 以上者。
(2)視野:左右兩眼各 150 度以上者。
(3)辦色:能識別紅、綠、黃之顏色者。
(4)無夜盲症及其他不適駕駛之眼疾者。
3.聽力:經儀器檢測兩耳能辨別音響者。
4.其他:
(1)血壓:除收縮壓力應在 90 至 160 毫米汞柱之間,弛張壓力應
在 50 至 100 毫米汞柱外,並須經醫師檢查該二種壓力比例適
宜者。
(2)無心臟病、精神病、結核病、花柳病者。
(3)無嗜酒及服用麻醉性藥物之惡習者。
(4)無其他不適駕駛之疾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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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校車搭載成員不得超過行車執照所註記之乘載人數,且須將乘載人數
標示車前左右兩側。妥善規劃行車路線,避免行駛偏僻道路及陡坡等
,並應擇定安全地點供乘員上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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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校車變更行車路線為長期性者,於行駛前應事先函報本府備查,並副
知花蓮監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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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一)學校應對校車駕駛人善盡督導管理之責。
(二)學校及駕駛應督導學生遵守車輛乘坐安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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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一)校車應置備合於規定之滅火器及相關安全設備,駕駛人於每次行
車前,應確實檢查車況、滅火器、安全門及相關安全設備,須於
檢修妥善後,始得行駛,並應將檢查紀錄留校備查。
(二)每次行駛前應確實實施車況檢查,如發現有車況不良情事,需檢
修妥善始得行駛。校車行駛中遇影響安全問題或機件故障,應即
停靠路邊檢查、處理,安全無虞始得繼續行駛。
(三)校車駕駛暨隨車人員於隨車工作中應遵守的重要工作事項如下:
1.駕駛部分:
(1)據實填寫校車行車紀錄表。
(2)發生意外事故時,能夠緊急且快速的處理。
(3)不可酒後開車或開快車,須遵守各項交通規則。
(4)不在車內吸煙、不在車上有學童時,駛入加油站加油。
(5)於隨車人員離車接送學童時,應協助看顧車內學生。
(6)於校車返回學校,熄火鎖車離開前巡視車內有無學童尚留車
上或有攜帶物品遺留車內,並實施清潔、保養等工作。
2.隨車人員部分:
(1)熟悉行車路線、各定點上、下車的學童及其家長或指定人。
(2)隨身攜帶乘車學童名冊及緊急聯絡電話、手機等。
(3)當日無法乘車的學童,應問明原因並紀錄後,通知校方及相
關人員。
(4)每次上、下車後,確實清點人數。
(5)車輛停妥後才開門下車,協助學童上下車,並避免學童跌倒
及其身體、衣物或隨身物品遭鉤夾。
(6)於離車接送學童時,需將門關好,並委託駕駛暫時看顧。
(7)將學童送交家長或指定人。
(8)隨時注意及維護車內學童安全與秩序以及車窗、車門、安全
門是否鬆動。
(9)適時處理車內偶發事件,並於事後告知學童家長、校方及相
關人員。
(10)適切傳達或轉交學童家長的事務給校方。
(11)校車返回學校應巡視車內有無學童尚留車上或有攜帶物品遺
留車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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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校車應依規定至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定期檢驗。每日應自行保養,每半
年應至合格之汽車保養、修理廠實施保養,並於保養記錄卡載明以備
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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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校車如有過戶、停駛、復駛、報廢、繳銷或註銷牌照等異動情事之一
者,應於異動後 15 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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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各校如租賃營業車輛為交通車,除本要點第三點規定外,悉依本要
點辦理。但須於車身前後,註明學校名稱及學生交通車字樣,注意
事項應納入交通車租賃契約內容之一,契約並留校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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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身心障礙無法自行上下學特教學生專車,除本要點規定外,須依相
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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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各校應每年定期辦理交通車安全演練,以提高緊急應變能力,維護
學生乘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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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校車支援教學活動之申請:
(一)學校商借他校校車支援教學活動者,應陳請校長核准後,於教
學活動日前二週函文出借學校借用。
(二)校車支援他校以當天往返為原則,免函報本府、監理站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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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使用校車(含商借)辦理教學活動之學校,應於教學活動日前為搭
乘校車之師生辦妥旅遊平安保險,始得搭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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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校車支援教學活動之費用計算:
(一)油料費:校車之搭乘學校應自行負擔其油料費(校車所有學校
亦同),如有例外之分攤方式,應於教學活動日前協商定案。
(二)學校商借他校校車支援教學活動,除應自行負擔其油料費外,
另應酌情支付部分費用,作為出借學校校車維修經費之用,收
費表如下:
1.大車( 42 人):
50 公里內往返─ 200 元
50~ 100 公里內往返─ 400 元
100~150 公里內往返─ 600 元
150~200 公里內往返─ 800 元
2.中車( 23 人):
50 公里內往返─ 100 元
50~ 100 公里內往返─ 300 元
100~150 公里內往返─ 500 元
150~200 公里內往返─ 700 元
(三)司機之加班及補休假:
1.非假日於在勤時間內支援教學活動者,不得支領加班費(校
車司機上班時間以實際在勤八小時為一天,非假日超過八小
時以外及假日為超勤時間)。
2.超勤時間支援教學活動者,非假日應依實際超勤時數支領加
班費;假日支援教學活動之加班費縱未達八小時亦以一日計
。
3.司機於超勤時間支援教學活動而未支領加班費者,得於寒暑
假以補休方式折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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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及有關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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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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