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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銘軍 - 法規公告 | 2023-08-01 | 點閱數: 122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本縣公立國民中小學校車之管理
    ,確保行車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購置或受贈校車,應檢附本府之同意書向當地監理機關申請牌照
    及過戶異動,並於領牌後向本府報備。不合規定之車輛不得使用。
三、
  (一)校車之車身顏色及標誌應依照教育部訂頒之公私立各級學校校車
        顏色及標誌標準圖規定辦理。
  (二)校車各部規格應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檢驗之標準,不得改裝。
四、
  (一)校車駕駛人必須領有相當之職業駕駛執照,各校應慎選性情穩重
        ,具有耐心之資深優良駕駛員,且最近二年內無肇事紀錄者為之
        。
  (二)曾犯故意殺人、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擄人勒贖、或刑法第一
        百八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九
        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七條、槍砲
        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或毒品危害防治條例之罪,經
        判決罪刑確定者,或曾依檢肅流氓條例裁定應為交付感訓確定者
        ,不得擔任校車駕駛人。
  (三)校車駕駛人應於每年 7 月至公立醫院或區域以上醫院檢查體格(
        屬臨時約僱期間在一年內者,於每次訂約前完成),檢查合格者
        ,始得任用,並應將檢查結果留校備查。學期中如罹患足以影響
        行車及學童安全之疾病者,應即停止其駕駛工作,須於病癒後並
        取得醫院健康檢查證明,始得續任。體格檢查應合於下列標準:
        1.身體及心理狀態:
         (1)全身及四肢關節教學活動靈敏,健全無殘廢。
         (2)手指完整無缺且無不正常狀態。
         (3)心理及神經系統無不正常狀態。
        2.視能:
         (1)視力左右眼裸視測驗目力均 0.8 或矯正目力達 1.0 以上者。
         (2)視野:左右兩眼各 150 度以上者。
         (3)辦色:能識別紅、綠、黃之顏色者。
         (4)無夜盲症及其他不適駕駛之眼疾者。
        3.聽力:經儀器檢測兩耳能辨別音響者。
        4.其他:
         (1)血壓:除收縮壓力應在 90 至 160 毫米汞柱之間,弛張壓力應
            在 50 至 100 毫米汞柱外,並須經醫師檢查該二種壓力比例適
            宜者。
         (2)無心臟病、精神病、結核病、花柳病者。
         (3)無嗜酒及服用麻醉性藥物之惡習者。
         (4)無其他不適駕駛之疾病者。
五、校車搭載成員不得超過行車執照所註記之乘載人數,且須將乘載人數
    標示車前左右兩側。妥善規劃行車路線,避免行駛偏僻道路及陡坡等
    ,並應擇定安全地點供乘員上下車。
六、校車變更行車路線為長期性者,於行駛前應事先函報本府備查,並副
    知花蓮監理站。
七、
  (一)學校應對校車駕駛人善盡督導管理之責。
  (二)學校及駕駛應督導學生遵守車輛乘坐安全規定。
八、
  (一)校車應置備合於規定之滅火器及相關安全設備,駕駛人於每次行
        車前,應確實檢查車況、滅火器、安全門及相關安全設備,須於
        檢修妥善後,始得行駛,並應將檢查紀錄留校備查。
  (二)每次行駛前應確實實施車況檢查,如發現有車況不良情事,需檢
        修妥善始得行駛。校車行駛中遇影響安全問題或機件故障,應即
        停靠路邊檢查、處理,安全無虞始得繼續行駛。
  (三)校車駕駛暨隨車人員於隨車工作中應遵守的重要工作事項如下:
        1.駕駛部分:
         (1)據實填寫校車行車紀錄表。
         (2)發生意外事故時,能夠緊急且快速的處理。
         (3)不可酒後開車或開快車,須遵守各項交通規則。
         (4)不在車內吸煙、不在車上有學童時,駛入加油站加油。
         (5)於隨車人員離車接送學童時,應協助看顧車內學生。
         (6)於校車返回學校,熄火鎖車離開前巡視車內有無學童尚留車
            上或有攜帶物品遺留車內,並實施清潔、保養等工作。
        2.隨車人員部分:
         (1)熟悉行車路線、各定點上、下車的學童及其家長或指定人。
         (2)隨身攜帶乘車學童名冊及緊急聯絡電話、手機等。
         (3)當日無法乘車的學童,應問明原因並紀錄後,通知校方及相
            關人員。
         (4)每次上、下車後,確實清點人數。
         (5)車輛停妥後才開門下車,協助學童上下車,並避免學童跌倒
            及其身體、衣物或隨身物品遭鉤夾。
         (6)於離車接送學童時,需將門關好,並委託駕駛暫時看顧。
         (7)將學童送交家長或指定人。
         (8)隨時注意及維護車內學童安全與秩序以及車窗、車門、安全
            門是否鬆動。
         (9)適時處理車內偶發事件,並於事後告知學童家長、校方及相
            關人員。
        (10)適切傳達或轉交學童家長的事務給校方。
        (11)校車返回學校應巡視車內有無學童尚留車上或有攜帶物品遺
            留車內。
九、校車應依規定至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定期檢驗。每日應自行保養,每半
    年應至合格之汽車保養、修理廠實施保養,並於保養記錄卡載明以備
    檢查。
十、校車如有過戶、停駛、復駛、報廢、繳銷或註銷牌照等異動情事之一
    者,應於異動後 15 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府。
十一、各校如租賃營業車輛為交通車,除本要點第三點規定外,悉依本要
      點辦理。但須於車身前後,註明學校名稱及學生交通車字樣,注意
      事項應納入交通車租賃契約內容之一,契約並留校備查。
十二、身心障礙無法自行上下學特教學生專車,除本要點規定外,須依相
      關規定辦理。
十三、各校應每年定期辦理交通車安全演練,以提高緊急應變能力,維護
      學生乘車安全。
十四、校車支援教學活動之申請:
    (一)學校商借他校校車支援教學活動者,應陳請校長核准後,於教
          學活動日前二週函文出借學校借用。
    (二)校車支援他校以當天往返為原則,免函報本府、監理站備查。
十五、使用校車(含商借)辦理教學活動之學校,應於教學活動日前為搭
      乘校車之師生辦妥旅遊平安保險,始得搭乘。
十六、校車支援教學活動之費用計算:
    (一)油料費:校車之搭乘學校應自行負擔其油料費(校車所有學校
          亦同),如有例外之分攤方式,應於教學活動日前協商定案。
    (二)學校商借他校校車支援教學活動,除應自行負擔其油料費外,
          另應酌情支付部分費用,作為出借學校校車維修經費之用,收
          費表如下:
          1.大車( 42 人):
            50 公里內往返─ 200 元
            50~ 100 公里內往返─ 400 元
            100~150 公里內往返─ 600 元
            150~200 公里內往返─ 800 元
          2.中車( 23 人):
            50 公里內往返─ 100 元
            50~ 100 公里內往返─ 300 元
            100~150 公里內往返─ 500 元
            150~200 公里內往返─ 700 元
    (三)司機之加班及補休假:
          1.非假日於在勤時間內支援教學活動者,不得支領加班費(校
            車司機上班時間以實際在勤八小時為一天,非假日超過八小
            時以外及假日為超勤時間)。
          2.超勤時間支援教學活動者,非假日應依實際超勤時數支領加
            班費;假日支援教學活動之加班費縱未達八小時亦以一日計
            。
          3.司機於超勤時間支援教學活動而未支領加班費者,得於寒暑
            假以補休方式折抵之。
十七、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及有關法令之規定。
十八、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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