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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明: |
| 一、 | 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8年7月26日部銓三字第1084816256號函辦理。 |
| 二、 | 為符合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規定並考量機關業務遂行之需要,銓敘部爰同意旨揭事項;惟該再進用之聘僱人員契約期限,不得逾原聘僱職務代理人員之代理期間。又該替代人力於聘僱原因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即予解聘僱,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續聘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