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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 - 人事 | 2021-07-15 | 點閱數: 318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7月8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00081631號函辦理。
二、本次係配合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爰修正第11條有關被害人年齡原規定20歲以上部分,修正為18歲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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